【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8/2 0:00:00

赛某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2024)新0203刑更2号

罪犯赛某某,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2023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了(2023)新0203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司法局于2024年7月11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赛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司法局提出,罪犯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多次未按要求在小程序签到,未参加司法所组织的警示教育大会,定位电话关机未向司法所报备等被训诫一次、警告三次。该局认为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社区矫正制度,故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赛某某的缓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赛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2023年12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其缓刑考验期限自2023年1月5日至2026年1月4日止。罪犯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2024年2月21日,未在某小程序签到,被训诫;2024年2月29日因醉酒未在小程序里进行签到、未参加司法所组织的警示教育大会、未参加月底集中考试,被警告;2024年3月11日,因醉酒后手机摔坏未在小程序里进行签到,定位电话关机未向司法所报备,被警告;2024年“古尔邦节”重点节假日期间,因醉酒于6月19日未到司法所进行日报到,且同日在两个时间段内未在某小程序签到打卡,被警告。

另查,2024年6月9日晚,赛某某酒后因感情问题与女友朱某某发生口角,其女友报警,银河派出所出警进行调解,其女友称次日酒醒后自行解决。2024年6月19日晚,赛某某工作时间在店内与朋友饮酒,其老板遂通知同事丁某某去交接工作,丁某某让其打开手机密码,赛某某因此拳击丁某某腹部。

上述事实,有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社区矫正谈话记录、赛某某书写的检讨书等,证据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酗酒,多次因饮酒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后仍不改正被第三次警告,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克拉玛依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3)新0203刑初225号中对罪犯赛某某犯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赛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24年8月2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晏 晴

人民陪审员  马海燕

人民陪审员  杨 波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丁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