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4)新刑申48号
石某:
你因危险驾驶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3)新280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8刑终32号刑事裁定及(2023)新28刑申13号驳回申诉通知,以“本案证据的收集程序严重违法;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与本案无关联性;你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二审中检察机关补充出示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发回重审并以证据不足对你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经本院审查,在案证据可证实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你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关于你所提本案证据的收集程序严重违法的申诉理由,经查,在案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库尔勒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采血管使用说明书、新疆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调取石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证据的函》复函等证据,可证实对你血液样本的提取、封装、保管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审裁定论理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所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与本案无关联性的申诉理由,经查,综合在案的《新疆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毒品司法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新疆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可证实新疆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血样和本案具有直接关联,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所提你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申诉理由,经查,你于2020年4月6日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扣12分,在本案案发时并未重新取得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你不得驾驶机动车,你的驾驶资格受到限制,你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的情形,一审法院对你从重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所提二审中检察机关补充出示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申诉理由,经查,检察机关依职权调取的新疆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调取石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证据的函》复函等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证据予以采信,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