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猥亵儿童罪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审结时间】:2024/7/18 0:00:00

宁某猥亵儿童罪刑事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4)新刑申45号

宁某甲:

你因宁某乙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2023)新3128刑初105号刑事判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31刑终235号刑事裁定,以“一审、二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有误,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宁某乙构成强制猥亵罪,未认定宁某乙具有自首情节有误,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某乙为满足性刺激,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三名女童多次,宁某乙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在案的宁某乙的供述与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且宁某乙与被害人、证人之间无矛盾、利益冲突,可以排除诬告的可能;公安机关掌握宁某乙主要犯罪事实后,遂将宁某乙刑事传唤到案,宁某乙归案后虽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猥亵未成年女学生的犯罪事实,一审庭审时又予以翻供,其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自首条件,一审、二审未认定其自首情节并无不当;一审、二审根据宁某乙犯罪的事实及情节,对其量刑七年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幅度,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