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21 0:00:00

鲁某与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女,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鲁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10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鲁某于2018年3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鲁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鲁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鲁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新华

审判员陈静

审判员江惠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琳

书记员杨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