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21 0:00:00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女,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上诉人鲁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10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鲁某于2018年3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鲁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鲁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鲁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新华
审判员陈静
审判员江惠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琳
书记员杨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