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7/18 0:00:00

和田某公司、和某行政确认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24)新32行终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田县某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经济新区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局局长。

第三人:和田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法定代表人:殷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和田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法定代表人: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艾某,男,1989年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上诉人和田县某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2024)新3221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田县某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工伤赔偿纠纷已全部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二审期间以双方工伤赔偿纠纷已全部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和田县某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和田县某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2024)新3221行初1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和田县某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和田县某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长 邱   红  

员 张   韶  

员 图尔艾力·斯拉吉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      瑜

员 戴   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