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0 0:00:00

钟焕英与乳源瑶族自治县金叶发展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钟焕英与乳源瑶族自治县金叶发展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2民终18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焕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倩,韶关市法律援助处律师(法律援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金叶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金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烟草韶关市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分公司。
  负责人:张劲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文,广东中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双萍,广东中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钟焕英因与被上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金叶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金叶发展公司)、广东烟草韶关市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烟草乳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粤023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钟焕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倩、被上诉人金叶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金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强、被上诉人烟草乳源分公司的负责人张劲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焕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钟焕英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并依法改判,支持钟焕英的上诉请求。一、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钟焕英自1994年8月入职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前身单位工作至2002年3月,后因为单位无故终止与钟焕英的劳动关系,并未支付经济赔偿金,侵犯了钟焕英的合法权益,因此,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应当支付钟焕英经济赔偿金。二、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应当补缴钟焕英入职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前身单位至其五十岁的社会保险并且赔偿未能及时为钟焕英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养老金待遇损失。《关于因补缴社会保险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复函》[粤劳社函(2002)57号]中提到“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费缴纳方式实行由单位代扣代缴。据此,由于用人单位的责任导致劳动者未能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仲裁可不按时效的限制,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虽然规定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60日,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企业或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的。企业或用人单位如无力缴纳,也只能办理缓缴手续,不得因企业或用人单位无力缴纳而免除,更不能因职工未申请仲裁或起诉而免除用人单位的此项法定义务。同时,企业或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职工享有的法定权利,属于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从根本上安定社会秩序的一项保障性、福利性措施。可以说,请求企业或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也是国家的公权。所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并不受时效限制。钟焕英在用人单位处工作时,用人单位未为钟焕英缴纳社会保险,直接导致了钟焕英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理应赔偿钟焕英的损失。
  金叶发展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法应当维持,钟焕英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证据支持,应当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维持。钟焕英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钟焕英的全部上诉请求。二、钟焕英不是金叶发展公司接收的人员,无权要求金叶发展公司支付赔偿金及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乳源瑶族自治县烟草流通企业专卖管理体制的请示的批复》及其所附文件《乳源县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乳源县烟草流通企业专卖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规定,金叶发展公司只是承接原广东省烟草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司的离退休职工、财产、债权、债务(这些都有移交清单),而原广东省烟草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司烟草经营、烟叶收购与调拨和管理职能(即烟草专营权)移交给广东烟草乳源瑶族自治县有限公司。从《退休人员移交协议书》约定的移交人员来看,移交的退休人员有七名,钟焕英不在移交人员名单范围内;从移交债务的清单来看,清单没列有侵害钟焕英的赔偿之债。因此,金叶发展公司不是承担钟焕英所谓损失和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的主体,钟焕英无权要求金叶发展公司支付赔偿金及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三、钟焕英所谓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没有事实根据。钟焕英只为原广东省烟草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司工作5年3个月(注:l996年l2月起至2002年3月解聘时止),在2002年3月后,没有任何单位为钟焕英购买社保,钟焕英也没有为自己购买或补办社保手续。只有钟焕英向社保部门办理了社保手续,缴交社保费,才能知道钟焕英在2002年3月前的社保费是多少,才能确定钟焕英的实际损失为多少。现钟焕英自己没有购买社保,在现实上没有实际产生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因为要缴交l5年以上的社保费,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广东省烟草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司如果为钟焕英缴交了l996年12月起至2002年3月的社保费,钟焕英也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钟焕英所谓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在事实上是不存在的,也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无权要求赔偿所谓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四、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原广东省烟草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司已经支付了,钟焕英无权再次要求赔偿。钟焕英在2002年4月前下岗时已经给了补偿。五、钟焕英要求支付赔偿金及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已不受法律保护。像钟焕英一样被原广东省烟草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司解聘的临时工有l50多人,全乳源县有临时工6000多人,如果都像钟焕英一样当年不起诉而在现在才起诉,并按钟焕英要求赔偿的金额,那么全乳源县要赔偿几拾亿元,因此诉讼时效是为了促使当事人早目提起诉讼,避免出现不可预知的情况。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钟焕英在2002年3月被原广东省烟草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司解聘,钟焕英在此时就知道原广东省烟草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其所谓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就已经存在。钟焕英在这一损失经过l2年以后才主张权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在2010年9月14日出台,至今也有4年多,明显已经大大的超过法律规定民事赔偿二年的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当驳回钟焕英的诉讼请求。综上,钟焕英不是金叶发展公司接收的人员,乳劳人仲案字(2016)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正确,钟焕英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事实根据,所谓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没有事实产生,而且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一审判决驳回钟焕英的诉讼请求正确。金叶发展公司庭审中补充答辩意见:钟焕英要求支付到钟焕英50岁的社会保险已在生效文书(2017)粤0232民初172号民事裁定书及生效文书(2017)粤02民终1199号民事裁定书中处理,但钟焕英提出了该上诉理由,故金叶发展公司认为钟焕英该上诉理由无依据,不应再处理。
  烟草乳源分公司辩称,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应当予以维持。一、烟草乳源分公司与钟焕英没有劳动关系。烟草乳源分公司在1994年至2002年间与钟焕英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烟草乳源分公司是成立于2007年12月20日。烟草乳源分公司在1994年至2002年间尚不存在,与钟焕英没有劳动关系。二、钟焕英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按照钟焕英状诉称是在2002年4月起下岗,根据钟焕英本人提供的资料显示,钟焕英出生于1961年10月,在2002年间其应当是40岁,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其主张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2002年间钟焕英只有41岁,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无论起诉主张用人单位赔偿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产生的损失所引用的规定是否适用2002年期间发生的事情,由于其在2002年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钟焕英在达到退休法定退休年龄时又不是在烟草乳源分公司或金叶发展公司处工作,钟焕英在离开原单位长达l0年后要求按照l0年后才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处理l0年前的事情是不妥当的。钟焕英的诉请不适用2010年7月12日公布的自2010年9月l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三、钟焕英要求补缴入职至50岁的社会保险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合理。2014年9月16日,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韶乳法立民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条第2款:“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的规定,裁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属于民事案件,不予受理钟焕英起诉。2002年3月以后钟焕英已经不在广东省烟草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司工作。钟焕英在后来长达l0年时间没有向社保机构办理社保登记手续,更没有缴纳社保费用。钟焕英要求缴纳至其50岁的社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粤0232民初l7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诉求。四、钟焕英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没有法律和法律依据。钟焕英与广东省烟草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司劳动关系已经在2002年3月结束,其双方已经对相关权利义务作出处理,即使尚有遗漏也长达14年了,早已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五、钟焕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缴交社会保险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钟焕英的主张不适用2010年7月12日公布的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钟焕英自称的劳动关系早在2002年已经结束。2002年间的劳动或者与劳动相关的其他关系处理应当依照2002年间的法律规定处理,而不应当以8年后才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处理。钟焕英要求以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处理2002年间劳动关系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六、钟焕英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钟焕英诉称的被解聘事件发生在2002年3月。在长达14年时间里,钟焕英从来没有向其当年的雇佣人或劳动部门及法院要求解决其纠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庭审中钟焕英明确表示其在下岗时已经知道没有办理社保缴费,也就是说最迟在其退休时,即2011年就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是,钟焕英却到2014年超过法定诉讼期间才向法院要求赔偿养老待遇损失。无论适用l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钟焕英的要求均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或者仲裁时效。七、社保问题的法律适用。社保的缴交问题在时间的流逝中发生了本质的变化,由原来的社保部门收取的费用变成了现在的税务部门收取的税费,2002年间,社保问题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畴,可以由仲裁部门裁定用人单位补缴交社保费用,而现在才出现社保的补交不属于劳动仲裁范畴的规定。钟焕英自称在2002年就发生争议,钟焕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仲裁部门主张权利申请仲裁,由劳动仲裁部门按照2002年间劳动法律规定处理,而不应当在11年后才根据8年后的规定主张权利,无论程序法律或者实体法律的规定,钟焕英均已丧失法律保护的条件。八、造成钟焕英不能享受社保的原因是其自己。2002年钟焕英也就是40岁,在长达15年时间里钟焕英有足够的时间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并缴交社保费用,但是钟焕英自己放弃权利,没有去政府办理社保手续并缴费,导致今天钟焕英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原因在于钟焕英自己及其达到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与烟草乳源分公司无关。综上所述,烟草乳源分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钟焕英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已经超出法律所规定的时效,应当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钟焕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补缴钟焕英入职其前身单位至五十周岁的社会保险。2.判令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向钟焕英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判令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赔偿未能及时为钟焕英缴交社会保险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一审法院重审开庭时,钟焕英明确其第二项诉求中的经济补偿金为:按起诉之日起当地工资平均水平计算自1994年8月至2002年3月共8个月的工资;第三项诉求中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为补缴个人未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具体数额由法院调查确定。上述全部诉讼请求由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一审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粤023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钟焕英的全部诉讼请求。钟焕英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粤02民终1479号民事裁定,认定原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2016)粤023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钟焕英自1994年8月起至2002年3月间在广东省烟草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司桂头烟站工作,期间担任过季节工、烟叶生产技术员、烟站看护员;2002年4月间,该烟站被撤销,钟焕英因此下岗。钟焕英在广东省烟草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司桂头烟站工作期间,广东省烟草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2004年4月26日,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就县烟草公司改革等工作进行了部署,并于同月28日作出了乳府纪[2004]9号《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原则同意由广东烟草韶关市有限公司和乳源瑶族自治县金叶发展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广东烟草乳源瑶族自治县有限公司,原广东省烟草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司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财产、债权、债务由县金叶发展公司承接。原县烟草公司的烟草经营、烟叶收购和调拨及管理职能全部由县烟草有限公司代替。具体相关事宜由双方按照省有关要求和法律法规协商确定并报县政府审核。”2005年4月18日,广东省烟草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司变更登记为乳源金叶公司。2005年7月6日,在乳源瑶族自治县明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监督下,乳源金叶公司承接原广东省烟草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司的全部退休职工、财产、债权、债务,并签订了《退休人员移交协议书》。2007年l2月20日,烟草乳源分公司成立。
  2014年8月27日,钟焕英向乳源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烟草乳源分公司为其负责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该仲裁院以钟焕英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乳劳人仲案字[2014]2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当天送达给了钟焕英。钟焕英收到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于2014年9月15日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烟草乳源分公司为其负责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该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韶乳法立民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以钟焕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钟焕英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为由,裁定对钟焕英的起诉不予受理。2014年11月26日,钟焕英再次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赔偿钟焕英补办l994年8月至2002年3月间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造成的经济损失,即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本应依法承担的份额约6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该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钟焕英的全部诉讼请求。钟焕英不服该判决,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84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以钟焕英的诉讼请求没有经过仲裁裁决、该院对钟焕英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受理为由,裁定撤销该院(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并驳回钟焕英的起诉。钟焕英在收到上述裁定后,于2015年11月2日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乳源金叶公司补缴其入职至五十周岁的社会保险并支付其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未能及时缴交社会保险造成延迟退休的经济损失。该仲裁院于2015年11月2日以钟焕英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且其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乳劳人仲案字[2015]3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钟焕英的仲裁申请。钟焕英在收到上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随后又于2016年2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该院于同日作出(2016)粤0232民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钟焕英撤回对乳源金叶公司的起诉。2016年2月22日,钟焕英再次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乳源金叶公司补缴其入职至五十周岁的社会保险并支付其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未能及时缴交社会保险造成延迟退休的经济损失。该仲裁院于2016年2月22日以钟焕英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且其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乳劳人仲案字[2016]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钟焕英的仲裁申请。2016年3月4日,钟焕英再次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钟焕英从2002年4月下岗至今,未购买或补缴过社会保险,未办理退休手续。2017年3月30日,该院向韶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乳源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调查了解社会保险补缴等有关情况。韶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乳源分局于2017年4月13日向该院复函称,一、l.关于1994年8月至2002年3月的社会保险能否补缴:职工和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参保未参保的时段可以补缴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须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填写《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两份;(2)单位提供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说明,即“补缴申请”,“补缴申请”必须写清补缴原因及补缴的时间段;(3)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如合同书、工资单、商调函、招工材料、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劳动手册、职工花名册等;(4)身份证复印件;(5)地税部门增员后开具的“补缴通知书”。2.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应当补缴的金额,经核算(1)单位:49754.91;(2)个人:10590.98元;(3)利息:43578.09元,以上利息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应补缴金额以补缴当月打出的“特批补缴通知书”为准。二、退休业务办理因每个人的年龄及参加工作时间不同,从而造成他们的缴费时间、缴费年限、缴费金额也会不一样,最后每个参保人退休计算出来的待遇金额是不相同的。2017年1月—3月总共办理退休待遇57人,合计发放金额为84135元,平均退休待遇金额为1476.05元每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关于钟焕英要求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连带补缴其入职其前身单位至其五十周岁的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该院已在(2017)粤0232民初172号民事裁定书中作出处理,故该判决对此诉讼请求不再进行论述。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钟焕英要求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连带支付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及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首先,关于钟焕英要求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连带支付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因钟焕英于2002年4月间因其工作的烟站(桂头烟站)被撤销而下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和《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八十二条:“本条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之规定,钟焕英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即其下岗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乳源瑶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但其于2015年ll月2日才向乳源瑶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仲裁申请;关于钟焕英要求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连带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问题,钟焕英在庭审时明确表示其在下岗时已知道广东省烟草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司桂头烟站未为其购买1994年8月至2002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钟焕英最迟在其退休时(2011年)就应当知道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即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其应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乳源瑶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但钟焕英于2014年11月26日才向该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在其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书面仲裁申请;其次,钟焕英向该院提起诉讼后,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之所以超过仲裁时效提起仲裁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钟焕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钟焕英要求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连带支付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及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均已超过诉讼时效,该院对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关于钟焕英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之规定,该院对于钟焕英要求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连带支付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及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粤023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驳回钟焕英要求乳源瑶族自治县金叶发展公司、广东烟草韶关市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分公司连带支付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及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l0元,由钟焕英负担(已交纳)。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烟草乳源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四份《调查笔录》,拟证实2014年6月18日加盖有其公司公章的《证明》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0日,与乳源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联,更非前身,其公司及有关人员不可能知道成立前的其他单位的法律事项。钟焕英质证称:首先,对该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存在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钟焕英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早在劳动仲裁时就已经提交了,烟草乳源分公司若要调查一早就可以调查,也可以在劳动仲裁和一审阶段提交该证据。所以该证据并非在劳动仲裁和一审阶段不能取得的证据,不能属于新证据。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烟草乳源分公司也未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交该证据。综上,请求法庭对该证据不予质证,不予采纳。退一步讲,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持有异议。该证据亦不能达到烟草乳源分公司的证明目的。关于烟草乳源分公司出具的调查笔录,也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证明事实存在,原因在于:1.该调查笔录的被调查人与烟草乳源分公司具有人身隶属性,其证言不能被采纳;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规定可知,单位提供的该调查笔录因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况且,公司印章作为一个公司法人权力的象征。公司在以书面形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记载意思内容的书面文件必须有签名或盖章,一是表明该意思为公司所表示,二是表明该意思有产生私法上效果之目的,三是表明公司愿为该意思承担责任。2014年6月18日由烟草乳源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有公司盖章确认,就表示烟草乳源分公司对该事实进行了确认,愿意为此承担责任。每个单位使用公章都有一套严格的审批程序,该证明也绝不是单位内部少部分人操作就能出具。钟焕英的档案材料就放在该公司内部。该公司人事股的陈金尚通过查档,找出当年的记录确认钟焕英为该公司前身公司的员工,再由公司开会讨论决定才出具该证明的。调查笔录中的被调查人都是钟焕英以前的同事,对钟焕英之前在桂头烟站工作是清楚的,所以当钟焕英找他们开证明时,他们才签名确认的。金叶发展公司质证称:烟草乳源分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都是由该公司接收原广东省烟草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司的员工而制作的笔录,金叶发展公司并不清楚钟焕英的真实情况。按照接收的方案,原广东省烟草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司的员工除了七位退休人员移交给金叶发展公司外,其他的人员都由广东烟草乳源瑶族自治县有限公司负责解决。原广东省烟草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司的烟叶收购与调拨、管理职能(即烟草专营权)也是由广东烟草乳源瑶族自治县有限公司承接。现烟草乳源分公司承接了广东烟草乳源瑶族自治县有限公司的职能和人员,因此,烟草乳源分公司应当对原广东省烟草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司人员负责。对该证据的证据三性不予确定,因为金叶发展公司并不认识钟焕英。
  对当事人二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钟焕英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单位,在已经生效的(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841号民事裁定中已经查明该事实,故本院确认钟焕英于1994年8月至2002年3月期间在广东省烟草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司桂头烟站工作的事实。对于一审查明的其他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审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粤0232民初172号民事裁定,驳回钟焕英要求乳源瑶族自治县金叶发展公司、广东烟草韶关市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分公司连带补缴其入职其前身单位至钟焕英五十周岁的社会保险的起诉。钟焕英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粤02民终1199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由于本案当事人中只有钟焕英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本院只围绕钟焕英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根据本案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争议焦点是:一、钟焕英要求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主张应否支持。二、钟焕英要求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赔偿未能及时为钟焕英缴交社会保险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否支持。
  一、关于钟焕英要求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主张应否支持的问题。无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规定,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钟焕英于2002年4月下岗后,即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其直至2014年才提起仲裁主张权利,均早已超过上述规定中的仲裁时效,钟焕英也没有证据证实在仲裁时效到期前存在仲裁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驳回其要求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钟焕英要求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赔偿未能及时为钟焕英缴交社会保险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劳动者主张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前提有三个:第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第三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上述三个条件须同时满足,但本案中,一审法院已向社保部门去函,社保部门的回函也表示职工与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应参保未参保的时段可以补缴社会保险,即上述第二个前提条件不能满足。因此,钟焕英要求金叶发展公司、烟草乳源分公司赔偿未能及时为钟焕英缴交社会保险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钟焕英提出的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一审法院已作出(2017)粤0232民初172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其该项起诉,本院作出的(2017)粤02民终1199号民事裁定亦维持了上述裁定,故本案对此不再作处理。
  综上所述,钟焕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钟焕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刘 茜
审判员 黄颖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江伟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