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与韩金利劳动争议上诉案
济南市市中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与韩金利劳动争议上诉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市中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庆,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康,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金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山东嘉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市市中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以下简称市中管护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韩金利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民初4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中管护中心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市中管护中心不支付韩金利2013年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差额工资19670元;2.判决市中管护中心、韩金利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市中管护中心与韩金利系承包关系。韩金利于2010年承包市中管护中心位于经十纬一东南角厕所,负责该厕所的卫生,该厕所管理间由韩金利无偿居住,并可在管理间搞经营出售香烟、饮料等,收入全部归韩金利,市中管护中心每月支付韩金利900元费用。2016年12月31日,按照市、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要求,市中管护中心、韩金利承包关系终止。通过公开招标,2017年1月1日,市中管护中心与浙江XXXXXX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XX庄、XX、XX新村、XX村四个办事处的街巷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公厕保洁、环卫设施管理等作业内容交由该公司承担。该公司要求与韩金利签订劳动合同,韩金利予以拒绝。市中管护中心认为,其与韩金利系承包关系,一审判决认定韩金利从2009年至2016年12月在市中管护中心从事公厕管理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错误。
韩金利辩称,韩金利与市中管护中心系劳动关系,并非承包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依法驳回市中管护中心的上诉请求。
市中管护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市中管护中心不支付韩金利2013年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差额工资19670元;2.判决市中管护中心、韩金利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韩金利于2009年3月到市中管护中心从事公厕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的公厕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经十纬一路东南角,由韩金利及其妻子娄某某两人管理,即脏即扫。2011年12月16日至2013年4月11日,韩金利在济南XX小吃城从事维修工作,经一审法院(2013)市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为劳动关系。2016年12月23日,市中管护中心与浙江XXXXXX有限公司签订《济南市市中区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浙江XXXXXX有限公司负责济南市市中区XX庄等四街道办事处环卫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服务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韩金利、市中管护中心因此发生纠纷,韩金利于2017年3月21日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裁决市中管护中心支付最低工资差额部分、延时工资、休息日、节假日工资、经济赔偿金,该委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济市中劳人仲案[2017]1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4月1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差额工资1967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韩金利、市中管护中心均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另查明,市中管护中心欠发韩金利2011年3月至2016年12月最低工资差额为20530元。
一审法院认为,韩金利从2009年3月至2016年12月在市中管护中心从事公厕管理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市中管护中心要求确认市中管护中心、韩金利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市中管护中心要求不支付韩金利2013年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差额工资19670元,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济南市市中区环境卫生市中管护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济南市市中区环境卫生市中管护中心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市中管护中心主张其与韩金利并非劳动关系,而是承包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首先,市中管护中心与韩金利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次,韩金利从事的公厕管理工作是市中管护中心的业务组成部分。再次,市中管护中心每月向韩金利发放劳动报酬。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虽然市中管护中心主张双方是承包关系,但是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市中管护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济南市市中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海涛
审判员 何菊红
审判员 唐鸣亮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