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0 0:00:00

广州环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诉陈毅劳动争议案

广州环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诉陈毅劳动争议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民终59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环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一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薇薇、唐军,均系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佐平,广东政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原审第三人:彭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东杰,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环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名电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民初7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名电子公司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判决环名电子公司与陈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环名电子公司无须支付陈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差额工资30096元;2.判决环名电子公司无须支付陈毅加班工资32945.38元;3.本案诉讼费由陈毅承担。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环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毅支付加班费13863.76元;二、广州环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毅支付2016年4月18日至2016年11月4日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0096元;三、驳回广州环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环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环名电子公司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2.由陈毅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上诉主要理由:1.彭兆承认陈毅是其员工且有直接为其发放工资的行为,环名电子公司只是偶尔接受彭兆的委托代为发放工资,一审认定陈毅是环名电子公司员工不符合客观事实。2.陈毅提交的公证书时间为2017年10月,用以证明2015年至2016年的情形不符合客观事实,事实上是彭兆借用环名电子公司的名义在网上招聘,环名电子公司与彭兆淘宝店的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都不一致,一审法院根据公证书内容作出判决与事实不符。3.环名电子公司与陈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判决环名电子公司向陈毅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陈毅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主要答辩意见:陈毅与环名电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环名电子公司应向陈毅支付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原审第三人彭兆陈述称,陈毅与彭兆的淘宝店存在劳动关系,陈毅是美工,不是每周六都加班,只有上新货的时候才需要加班,也已经现金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意见与上诉人的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环名电子公司主张无需支付加班费和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环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谭健颖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杨晓航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谢爱君
谢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