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2与其前妻曹某某生育一女王某3、一子王某1。1998年11月,王某2与曹某某经原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位于北京市×××1号乙一居室住房一套由曹某某居住,位于北京市×××2号北房一间由王某2租住。1999年左右,王某2再婚。2003年2月,王某2租住的上述2号北房一间被拆迁,王某2取得拆迁款共计137096元。
王某2曾将王某3、王某1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赡养费和保姆费,并要求每月看望其一次。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自2014年3月起,王某3每月给付王某2赡养费400元。二、自2014年3月起,王某1每月给付王某2赡养费300元。三、自2014年3月起,王某3、王某1每人每月看望王某2一次。四、驳回王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王某2再次将王某3、王某1诉至法院,要求将王某3、王某1每月支付的赡养费调整到600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法院于2016年9月9日出具(2016)京0102民初15543号民事调解书:“一、自2016年9月起,王某3每月给付王某2赡养费500元;二、自2016年10月起,王某1每月给付王某2赡养费400元。”
2017年,王某2以赡养为由将王某1诉至法院,要求王某1承担其医疗费共计4000元。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京0102民初104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查明“2016年1月至8月王某2每月基本养老金3250.89元,2016年9月至今王某2每月基本养老金3505.89元。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王某2因病住院和门诊治疗在医保统筹支付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共计15028.89元。王某2表示上述医疗费超出其负担能力,要求王某1分担4000元。”该判决书判决:“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王某1给付王某2医药费4000元。审理中,双方均认可王某1每月收入4500元。”王某1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7)京02民终8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年,王某2以赡养纠纷为由将王某3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王某3承担其医疗费用共计4000元。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上述(2017)京0102民初10401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并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京0102民初14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3给付王某2医疗费4000元。王某3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京02民终7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2现居住于北京市×××养老院,每月床位费、伙食费共4000元。
王某2自认其现每月有退休金3730元。王某3现每月养老金3800元。王某1称其每月收入4500元。
另查,2017年8月26日至2017年9月5日,王某2入住北京石景山八大处中西医结合医院,个人负担医疗费用1044.69元,其他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负担。主要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其他诊断为: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高血压2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反复低血糖、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2017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30日,王某2入住航天中心医院,个人负担医疗费用3035.22元。医院诊断其患有“特发性水肿、右肾积水、结核性胸膜炎、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险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供血不足、前列腺增生、慢性胃炎、青光眼、白内障、副鼻窦炎、颈椎病、老年性耳鸣、双肺坠积性改变、慢支、脂肪肝、多发腔隙性脑梗死、颈椎退行性改变、颈椎间盘突出并黄韧带增厚、椎管变窄、焦虑状态。”经释明,王某2不要求王某1、王某3负担上述医疗费用。
诉讼中,王某1提交了其母曹某某的住院单据、养老院收据、子女学费单据等,证明其负担较重的情况。曹某某现亦身患多种疾病,有医保。在上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8001号案件及(2017)京02民终7986号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1、王某3称曹某某每月有退休金400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