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川0191行审44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
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3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罗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交执罚〔2023〕010405043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次对被执行人罗某某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撤回对被执行人罗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交执罚〔2023〕010405043号)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赵小莹
审判员 李**飞
审判员 文 茜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木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