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7/30 0:00:00

成某与罗某军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川0191行审44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

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3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罗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交执罚〔2023〕010405043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次对被执行人罗某某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撤回对被执行人罗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交执罚〔2023〕010405043号)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赵小莹

审判员  李**飞

审判员  文 茜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木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