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陕1026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乾佑街道办北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1026088187278P。
法定代表人:张新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锋,男,系该局规划中队队长。
被执行人:汪义林,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
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城市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柞城管执罚决字(2023)第00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被执行人汪义林缴纳行政罚款185,046.1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城市管理局称,被执行人汪义林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3年8月25日在柞水县下梁镇沙坪社区四组建设框架结构房屋整体11层、局部12层,7层以下已处罚,第8至12层建筑面积863.88平方米。被执行人汪义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汪义林作出行政处罚:1.限期六个月内自行拆除第8层至第12层违法建筑;2.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拾捌万伍仟零肆拾叁元壹角(¥185,043.10元)。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城市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汪义林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汪义林未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城市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汪义林送达了柞城管执罚决字(2023)第00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城市管理局向被执行人汪义林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要求被执行人自行缴纳罚款185,043.1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柞城管执罚决字(2023)第00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被执行人汪义林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所确定的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城市管理局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经依法催告被执行人汪义林缴纳罚款。故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城市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该罚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城市管理局柞城管执罚决字(2023)第00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对被执行人汪义林罚款185,043.10元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舒 挺
审 判 员 程良芳
审 判 员 毛 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茜婷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