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7/29 0:00:00

城某与管某、黄某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湘0529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城步县某局,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负责人: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某教,城步苗族自治县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管某凡,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某连,女,1967年9月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城步县某局申请被执行人管某凡、黄某连责令限期拆除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城步县某局以其提交证据不足为由,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管某凡、黄某连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城步县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管某凡、黄某连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 付 昭 君

员 肖 卫 楚

员 黄 先 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苏   丹

员 苏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