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湘0529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城步县某局,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负责人: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某教,城步苗族自治县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管某凡,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某连,女,1967年9月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城步县某局申请被执行人管某凡、黄某连责令限期拆除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城步县某局以其提交证据不足为由,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管某凡、黄某连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城步县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管某凡、黄某连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昭 君
审 判 员 肖 卫 楚
审 判 员 黄 先 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苏 丹
书 记 员 苏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