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刘某某答辩称,1.自2005年以来上诉人孟某1从未尽过赡养义务。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赡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被上诉人的医药费票据,有两个名字“刘某1”及“刘某某”,系同一人,是客观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孟某2答辩称,同意孟某1上诉,如果母亲在家,我同意养老。
原审被告孟某3答辩称,不同意孟某1上诉。母亲只有一个,母亲的名字,子女都知道。
原审被告孟某4答辩称,不同意孟某1上诉,其陈述不实,母亲的名字,孟某1应该知道。
原审被告孟某5答辩称,希望法院依法判决,同时希望兄弟姊妹不要因为金钱、赡养问题让老人受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