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陕0103行审38号
申请人: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西安市南门外振兴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王琦,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习军,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魏岩,该局干部。
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樱花广场西北角樱园食府三楼。
负责人:马晓娟。
申请人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的西房金限缴字[2023]049号《限期缴存告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西房金限缴字[2023]049号《限期缴存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西房金限缴字[2023]049号《限期缴存告知书》。
审 判 长 李 贺
审 判 员 孙东燕
审 判 员 梁 媛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佳欣
书 记 员 闫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