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7/16 0:00:00

西某与西安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024)陕0103行审36号

申请人: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西安市南门外振兴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王琦,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习军,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郑建伟,该局干部。

被申请人: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章凡。

申请人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于2023年11月1日作出的西房金限缴字[2023]069号《限期缴存告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西房金限缴字[2023]069号《限期缴存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西房金限缴字[2023]069号《限期缴存告知书》。

长  李 贺

员  孙东燕

员  梁 媛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佳欣

员  闫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