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王某2、王某3、王某4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自2018年1月始,胡某每月需要的2100元赡养费由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1及王某6分担,请求判令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1每月给付胡某四人应承担的金额;2.判令王某2、王某3、王某4三人分担胡某住院费5000元;3.自2018年1月始,胡某医疗费中的个人支付部分由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1与王某6分担,请求判令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1每月给付胡某四人应承担的金额。
王某2向一审法院答辩称:认可胡某关于我们身份关系、其身体状况等情况的陈述,但我不同意胡某的诉讼请求。胡某有工资和国家发放的补贴,每月约2600元的收入,完全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关于照顾的问题,我不同意雇保姆,我可以和其他人轮流照顾胡某。关于医疗费问题,我没有能力支付,胡某有能力自己负担,而且明年开始的医疗费也没有实际发生。我每月只有不到600元的收入,我身体不好,患有糖尿病和因糖尿病引起的并发症,现在每天需要打四支胰岛素,以后由医生根据病情再调整,我每月只能负担一、二百元的赡养费,而且王某7也是胡某的子女,应该是六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王某3向一审法院答辩称:认可胡某关于我们身份关系、其身体状况等情况的陈述,我不同意胡某雇保姆,因此赡养费我不同意负担,我可以与其他子女轮流照顾胡某,没有请保姆的必要性,而且胡某也有收入可以负担生活费用。胡某今年的住院费以及从明年起的医疗费在五个子女之间分担我同意,老大王某7早就和家里没了联系,每月给胡某5元生活费,我愿意承担合理费用,我经济状况比王某2、王某4、王某1好一些,我可以适当多负担一些。
王某4向一审法院答辩称:认可胡某关于我们身份关系、其身体状况等情况的陈述,胡某有工资和国家发放的补贴,完全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医疗需要,我每月只有2000元的退休工资,国家和居委会都得照顾我,我有病都看不起,我心脏有问题,每月吃药得200元左右,我以前也给过胡某钱。我现在只能轮流去照顾胡某,拿不出钱,我不同意胡某雇保姆,胡某虽然不能完全自理,但是她能自己走,我们可以伺候她。
王某1向一审法院答辩称:认可胡某关于我们之间的身份关系、其身体状况等情况的陈述,我同意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意相关费用在除王某7外的其他五个子女之间分担。从去年6月份起,一直都是我和王某6照顾胡某,我照顾得多一些,胡某住院期间也没有其他人陪护。其他几个子女的身体状况也不好,没法全心全意照顾胡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