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7/29 0:00:00

沈某与中某等其他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4)京行申5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再审申请人沈某某因诉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商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3)京02行终1142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原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案中,沈某某向上海商委申请公开的沪外资委批字(2001)第949号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第1.3条(开发地块范围及建设规模)、第三章(项目开发建设情况及经济效益分析)、附件(首期开发投资估算表及首期开发销售资金回收估算表)”的部分属于能够为权利人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带来商业利益、不为公众所知悉且经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上海商委经履行征询第三方意见程序后,决定对该部分不予公开,并无不当。商务部针对沈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沈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正确,沈某某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晓

审判员 朱海宏

审判员 贾宇军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