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京行申5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再审申请人杨某某因诉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区住建委)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3)京0113行初70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以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3)京03行终1448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顺义区住建委对杨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必要的检索,在未查找到相关信息后作出顺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2022)第64号-答《答复告知书》,履行了法定告知及说明理由义务,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在案证据亦无法证明顺义区住建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或保存了相关信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某的上诉正确。杨某某申请再审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唐杉杉
审 判 员 孔庆兵
审 判 员 盛亚娟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苗冠琼
书 记 员 魏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