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7/26 0:00:00

北京某公司与北某其他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4)京行申2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再审申请人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诉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丰台城管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9)京0106行初105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9)京02行终909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判决错误,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等,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撤销丰台城管执法局作出的京丰城管限字[2018]10002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

本院认为,《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提出申请,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第三款规定,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农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后续修改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4月28日施行和2021年9月24日施行)延续了与前述条款一致的规定。本案中,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涉案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前引规定,故丰台城管执法局认定涉案建设属于违法建设,作出被诉决定书,并无不当。某某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建设取得了规划许可手续。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某公司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某公司的上诉正确。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长 唐杉杉

员 章坚强

员 周凯贺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苗冠琼

员 魏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