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京行申8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邢某。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诉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以下简称东城司法局)投诉处理告知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行终13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作为投诉人,是《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律师类投诉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东司律投〔2022〕80号(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的接收人,与被诉行政不作为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撤销被诉告知书;判令东城司法局重新审理等。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王某某向东城司法局投诉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邢某在代理案件中涉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但前述行为系邢某律师受案外人委托在其与王某某的侵权纠纷案件过程中作出,邢某并非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故王某某与其投诉事项之间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东城司法局对王某某投诉处理结果对王某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王某某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对其起诉,一、二审法院裁定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海宏
审 判 员 贾宇军
审 判 员 哈胜男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小雪
书 记 员 秦静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