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查明认定事实概述如下:吴远峰与魏春荣系夫妻,吴征系二人之子。××××年××月××日,吴征与刘非登记结婚。2013年4月9日,魏春荣去世;同年8月27日,吴征去世。
北京市和平街14区8楼5单元101号房(下简称101房)系吴远峰2000年3月购买的房改房,登记在吴远峰名下。2013年7月18日,吴征与刘非向吴远峰签署《保证书》,内容为101房售价270万元,其中三分之一即90万元用于吴远峰住房和保姆费,其余180万元用于给吴征看病治疗,吴征及刘非要保证吴远峰正常的生活以及为其养老送终。2013年9月29日,吴远峰、刘非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远峰将101房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非。该房屋已过户至刘非名下。
吴远峰于2015年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刘非签订的关于101房的买卖合同、刘非将101房产权转移登记至吴远峰名下。刘非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吴远峰交付101房给刘非。该法院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37536号民事判决,吴远峰、刘非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京03民终8388号民事判决,结合上述《保证书》中“养老送终”的内容以及《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远低于市场价的房屋价款情况,认定吴远峰仍可居住于101房,无须将该房屋交付给刘非,但对吴远峰要求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不予支持,并判决刘非支付吴远峰购房款余款855000元。
另查,吴远峰系北京照相机厂退休职工,每月领取退休金3500元且享受社保;刘非2014年至2015年间共支付吴远峰生活费76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