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锡湖辩称,上诉人并不是身体不好,他就是懒惰,被上诉人不同意吃轮流饭,谢明珍患病,衣食住行都是李锡湖负责照顾。李洪良口头上说同意被上诉人吃饭,实际上不会供被上诉人吃喝。上诉人每月支付两上诉人300元并不多。自从分家后,上诉人连一颗糖都没有给过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二儿子因病早逝,老二媳妇也患有癫痫病,所以被上诉人两口就住在老二家,帮老二媳妇做点家务,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没有帮他们家做事,由此产生矛盾。
李洪金未予述陈。
李锡湖、谢明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请:请求李洪良、李洪金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一审法院认定:李锡湖、谢明珍婚后生育三子,即李洪良(长子),李洪金(三子)和次子李洪萍,并将他们抚养长大成人。后李洪萍病故,因李洪萍妻子患有癫痫病,为了照顾其家庭,二人遂一直与李洪萍儿子李明一家生活在一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现在,虽然李明家庭情况有所好转,但由于李锡湖、谢明珍年岁己高,加上谢明珍体弱身病,仅凭李锡湖的努力和李明家的照顾尚不足维持二人的生活,遂起诉要求李洪良、李洪金每月各承担赡养费300元。同时,因习惯与李明家一起生活,加上与李洪良家相处不合,住李洪金家又不方便,二人仍愿与李明家一起生活。一审法院还查明,李洪良育有三子,均已长大成人并工作,其妻在家操持家务,其本人帮儿子劳作。一审法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既是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李锡湖、谢明珍抚养李洪良、李洪金长大成人,现因年岁己高、体弱身病、生活困难要求李洪良、李洪金承担各自的赡养义务,每月各给付赡养费300元合情合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李锡湖、谢明珍因居住习惯、照顾方便,要求仍与孙子李明家一起生活亦合情合理,应尊重其自愿。李洪良虽年近60岁,但仍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子女均能自食其力,生活条件尚可,其称生活困难,出不起赡养费,理由不当。经调解不成,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李洪良、李洪金自2017年7月1日起每月各向李锡湖、谢明珍给付赡养费300元。受理费200元由李洪良、李洪金各承担100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及审查一审案卷材料,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