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4/27 0:00:00

李波与上海基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波,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上海基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彦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李波与上海基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沪73民初7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波于2017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基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李波支付人民币23,5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7.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58元。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网络银行等财产信息,查询了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的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8日再次查询了上述财产信息,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经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办公地进行实地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已经不再经营,工商登记地及办公地无该公司。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约谈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罗彦祥,其表示被执行人已不再营业,其本身为挂名法人,对案件情况并不知情。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材料、笔录等证据证实。

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上海基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罗彦祥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调查罗彦祥无出入境证件,故未对其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基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过财产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叶平

审判员唐毅

审判员黄F若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铭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