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8/2 0:00:00

柯某、阿某行政强制执行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

2024)新2929行审21号

申请人:柯坪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柯坪镇解放路16号。

负责人:李光燿,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阿某,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

申请执行人柯坪县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交执柯运政罚(2023)0019号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柯坪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对被申请人阿某强制执行罚款100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0000.00元。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向柯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柯坪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14日出柯行复决(202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新交执柯运政罚(2023)0019号决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处罚决定书》《催告书》、送达回证、证人证言等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阿某行政处罚的罚款10000.00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牙哈甫 · 艾买提

审 判 员 如仙古丽 ·艾买提

人民陪审员 阿不都外力·卡地尔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阿丽然木·库西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