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桂芝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提供答辩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与被告解除赡养关系到薛桂香处有什么依据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房款有什么事实依据三、原告的土地经营权归原告有什么事实依据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薛怀祯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原告提交《公安户籍信息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提交(2017)吉0322民初2682号诉状及裁定书各一份,证明赡养关系。
原告提交《头道杠村证明信》一份,证明跟孙子薛志勇分一户及证明土地面积。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王桂芝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