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3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令某1、王某、令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上诉人魏某彩礼款72000元;
三、被上诉人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上诉人令某1的陪嫁财产格力牌立式空调一台、梳妆台一个、床上用品四套;
四、驳回被上诉人魏某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令某1、王某、令某2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共计1650元,由上诉人令某1、王某、令某2负担943元,被上诉人魏某负担7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