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11/4 0:00:00

孟某程与中电某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2024)陕0111民初10531号

原告:孟某程,男,199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中电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殷某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女,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孟某程与被告中电某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程、被告中电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车位首付款5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5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收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1万元的资金占用费(自2022年8月5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收的逾期付款利息357元)和2万元资金占用费(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收的逾期付款利息346.75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车位)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总价9万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原告于2022年3月5日向被告缴纳5000元作为首付款,其余8.5万元作银行按揭贷款,后按约定条款配合办理按揭手续。因原告名下负债和征信问题,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又无一次性支付该车位款项能力,遂按约定要求退还,其一直拒绝,后被迫于2022年8月5日、2022年8月31日分别向被告支付1万元、2万元,但由于后续资金难以为继,加之被告无休止的催促,被迫放弃购买车位,但被告拿着原告资金迟迟不退,于2023年2月17日方返还原告3万元,并不返还5000元首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无效,并放弃主张逾期利息。

被告中电某有限公司辩称,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于2022年3月6日签署《车位认购协议》,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签署,系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约定车位总价为9万元,原告支付车位定金5000元,协议第二条约定原告通过按揭付款剩余8.5万元,并明确约定了付款截止日期为3月13日。因远超协议约定付款截止日期,被告于7月26日向原告发送催办函,原告才分别于8月5日、8月31日向被告支付车位款1万元、2万元,但原告后续既未办妥车位按揭贷款,又拒不支付剩余车位款项,已属严重违约行为。被告继续等待并催促原告支付5.5万元车位款,但原告以资金困难为由表示无法继续支付剩余车位款,经沟通,被告同意了原告退订车位的要求,于2023年2月17日向原告退还已付3万元车位款,并依据《车位认购协议》第三条第3款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7条规定,没收原告已交5000元车位定金。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车位定金并要求支付资金占用费、要求支付已付3万元车位款的资金占用费及案件诉讼费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西安泛悦城项目5F105号车位,车位总价款90000元;原告于协议签订同时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元作为双方订立《商品车位买卖合同》的立约担保,该定金自双方签订西安市《商品车位买卖合同》后自动转为车位款;原告通过按揭付款方式支付剩余车位款85000元;除被告原因所致外,若原告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数额完成交纳首付款(或全款)、签订西安市《商品车位买卖合同》并办妥贷款手续的,每逾期1日,按照未付款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超过5日的,视为原告自愿放弃认购,被告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有权将该车位另行销售,原告除承担违约金外,被告有权不予返还原告所交定金;若原告在签订本协议后要求退车位或要求解除本协议并经被告同意的,被告不再返还原告定金,并有权将该车位另行销售。

原告向被告支付车位定金5000元,被告向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因原告自身原因,双方未能签订《商品车位买卖合同》,被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原告发出《催办函》,载明:根据《认购协议》第二条第2款付款方式约定,原告应在2022年3月13日前交纳完毕尾款;根据《认购协议》第三条第2款约定,原告已处于违约状态,请原告务必于2022年7月31日前至电建泛悦城售楼部办理补交房款、签约以及按揭手续等相关事宜,逾期被告对于原告所支付的定金将不予返还,同时可在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另行处理。2022年8月5日、8月31日,原告分别向被告支付车位款10000元、20000元。后原告提出退订车位,被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原告退还车位款30000元。

被告提交《西安泛悦城项目退房审批表》一份,载明原告退房原因为“客户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按揭,又无一次性付款的能力,根据认购协议,扣除定金5000元,仅退车位款30000元。”原告否认审批表系其本人签字,但未申请鉴定。

上述事实,有认购协议、收款收据、转账记录、催办函、退房审批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认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认购西安泛悦城项目5F105号车位,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元,后因其自身原因未支付车位款。被告发出《催办函》后,原告于2022年8月5日、8月31日向被告支付了车位款共计30000元。原告因无力支付剩余车位款,提出退订车位,被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原告退还车位款30000元。按照双方约定,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000元的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因退订车位系原告自身原因所致,故对其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某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员 魏峰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高茸静

员 田鑫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