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沪0117民初20800号
原告:张某,女,198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董某,女,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系被告之夫),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董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董某对401室卫生间漏水部位进行修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2.判决被告董某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包括:浴霸损坏2,000元,卫生间门更换费用2,000元,卫生间墙体修复费用1,000元,卫生间扣板修复费用500元,管道修复费用500元,保洁费用400元。以上各项暂计6,4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和被告董某为楼上下邻居,分别居住(以下简称301室)和401室(以下简称401室)。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4年7月26日23:22分,原告发现家某某公司2报修。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分别查看了301室和401室卫生间情况,在未发现401室漏水的情况下也没有拆除301室扣板寻找漏水的原因,表示夜班暂时无法修复,需要等白班人员过来维修。23:58楼上401室在已知301漏水的情况下再次使用浴室,造成更严重的漏水,301立刻以微信联系物业经理,上传漏水视频,但是没有得到回复。次日上午物业公司白班工作人员接班后,将原告家卫生间顶部扣板拆除,发现连接楼上401室下水管的弯管破裂,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还在破裂的下水管内掏出较大的水泥块。由于责任和维修费用的承担主体无法确定,某某物业人员仅采取了临时措施暂时阻止漏水,具体修复赔偿事宜需要等责任认定或者各方协商一致后再进行。为了方便检修,我国住宅楼普遍采用楼上卫生间下水弯管和检修口设置在楼下卫生间顶部的做法。本次事故破损的下水管虽位于301室内,但该下水管由楼上401室住户专有使用,相应的管理维修责任应由401室住户即被告董某负责。水管破裂以及水管中出现大水泥块,表明被告董某维护使用专有部分设施不当,存在过错。本次漏水事故,造成原告浴霸被浸水损害、卫生间门泡水变形无法使用、卫生间扣板被破除需要修复以及污损卫生间的保洁费用等损失,经咨询相关部门,浴霸损失2,000元,更换卫生间门2,000元,扣板修复费用500元,卫生间保洁费用400元。因被告应负责修复的破裂管道位于原告室内,为方便维修、减少误工损失,由原告委托第三方维修更为妥当,该项维修费用为500元。上述因本次漏水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400元。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董某辩称,本案应该不是相邻关系,而是侵权。关于漏水,分清责任后,可以在各方的配合下解决。漏水发生于原告家中卫生间内的水管,漏水部位不与楼上相邻,漏水水管有明显外伤,所以被告对水管漏水没有任何责任。被告及家人自物业交付入住以来,一直正常使用卫生间,没有任何不当使用行为,被告没有过错,对于原告家中的水管漏水没有任何责任。关于原告诉请的损失,原告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物品损失的实际发生,以及证明损失物品的残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上海市松江区房屋业主。被告系上海市松江区房屋业主。双方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因原告认为401室下水管道破裂,漏水至301室,双方下水管道维修及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原告起诉来院。
2024年8月6日,某某居委会出具情况说明一份,301室讲述受损情况:7月26日夜间发现漏水,发现后立即通知物业师傅进行检修,因为是夜间无法打开扣板,所以去401室敲门,401室表述没有发现漏水点。物业通知401室次日再来查看维修。但晚上401室还是继续使用卫生间洗澡,致使漏水点大量漏水。第二天物业师傅再次上门跟401室沟通,对方不开门,不接电话,拒绝沟通。在此无法沟通的情况下301室报警处理。警察到现场依旧无法沟通。401室讲述情况过程:觉得301室没有主动与其进行沟通,直接报警处理,对401室不够尊重。据301室提供的漏水点照片,漏水点位置明显受挫导致,管子是401室的,但部位在301室,401室没有条件对管子存在损坏的行为,与他无关。301室诉求:判断谁的责任谁负责承担维修,并赔偿其受损的家具等,要求401楼上也要做好防水。物业工程部:工程部不是一个权威的鉴定机构,所判断的责任归属不会被双方认可。401室继续主张:管子是401室的,但部位在301室,401室没有条件对管子存在损坏的行为,顶部渗水也与他无关。301室的要求401室不愿意赔偿。居委会进行多次进行协调,未成功。
2024年10月10日,某某居委会作出补充说明一份,前述2024年8月6日“情况说明”是由25号301室居民张某拿到居委会要求盖章的,现补正如下。一、本次调解是由401室业主向居委会提出,由居委会组织和具体实施。二、居委会调解时,401室、物业师傅介绍的基本情况如下:1、今年7月26日周五,晚上近午夜时分,301室向物业报称进门处洗手间漏水,物业先到301室查看,但没有打开天花金属扣板;约12点,物业值班室师傅到401室将洗手间检查了15-20分钟,没有发现任何漏水或潮湿的地方,检查完物业值班师傅离去;2、物业值班师傅在401室没有查出任何漏水的痕迹,不存在当时通知401室次日要来维修的情况,而且301室也无人在场;很可能是,物业师傅下去后跟301室说第二天再来301室检查、维修。3、当晚已过午夜,之后401室无人淋浴,301室关于之后有人淋浴的说法是其推测或主观判断;4、第二天早上,物业师傅再次到301室检查,打开扣板,积存的水就流出来了,可能正因为此,301室误以为午夜之后楼上又有水流下来了;5、当日早上,物业给401室业主打电话,说301室洗手间的水管破了,301室要求401室进行维修;401室在与物业确认水管漏点是位于板之间的情况后,初步判断并告知物业这是301室自己的问题,与401室无关,请301室尽快先自行维修;不存在不接电话、不开门的情况;6、随后,301室就以401室不沟通为由,实质是指不接受她的要求,2次报警(分别在周六、周日),401室也与警察详细解释了基本情况,301室在此期间并没有主动与401室进行沟通。三、在调解时,301室认定漏水管中流的是401室淋浴间的水,因此401室应该负全责,而且在调解中坚持;四、在调解时,401室考虑到邻里关系,虽然认为无责,但同意共担维修水管的费用,各自承担一半。五、最后,由于301室坚持401室全责,调解不成功。
原告提供的现场视频及照片显示,401室卫生间下水管存在破洞,破洞管道位置在301室卫生间顶部,下水管破损导致401室卫生间的下水漏至301室卫生间。视频显示,301室卫生间门框被水浸湿而损坏,卫生间地面存在积水。物业人员在查看维修时从下水管道中取出一水泥块,对下水管破损部分用胶带作了临时处理。
审理中,原被告确认房屋都是自住,未进行出租。原告陈述,漏水发生于2024年7月26日晚上接近12点,原告报修后物业人员前往401室查看未发现漏水原因,物业人员离开后,被告就在家中洗澡导致漏水加重。原告开始都是通过物业和被告沟通。被告陈述,物业人员在被告家进行了仔细检查,未发现漏水,物业人员走后,被告家中无人洗澡。原告陈述,具体损失为浴霸、门这些都是装修自带的,没有更换过,金额都是估算的。卫生间是墙体都黑了,保洁费用也应该被告承担。扣板有2条板损坏。被告陈述,近20年房龄的房屋属于正常损耗,扣板没有损坏,并提交了其与物业人员的聊天记录,物业称拆了两块扣板,没有拆坏。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破损的下水管道系用于401室排水所用,破损的部分并非公共管道,故破损管道属于401室专有部分,虽然其位于301室,但被告仍应对其有维修义务。现也没有证据表明该破损系原告导致,故被告应就破损的下水管道予以更换修复。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从原告举证的视频及照片看,包括了灯暖浴霸、卫生间门框、保洁费用及相关的人工费用,原告所称的扣板损坏缺乏相应证据,物业人员也称扣板未损坏,原告称告知被告其管道漏水后被告仍使用淋浴的意见也缺乏相应的证据佐证,在发现漏水后的第一时间原告也未直接与被告进行联系,故原告自身应就损失部分承担一部分责任。再考虑到损失部分的折旧因素,又考虑到破损部位位于原告房屋内的客观因素,本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海市松江区卫生间破损部位的下水管道进行更换维修;
二、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1,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董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朱 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伍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