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赌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8/9 0:00:00

邓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182刑初23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某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住建德市。因本案于2024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建检刑诉(2024)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赌博罪,于2024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颜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杭州都莱么么棋牌”APP创建赌博房间,通过微信建群招揽多人开房赌博,以买卖平台钻石赚取差价的方式非法牟利共计人民币26020元。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具有自首、退出违法所得的处罚情节,被告人邓某某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杭州都莱么么棋牌”APP创建赌博房间,通过微信建群招揽多人在“杭州都莱么么棋牌”APP内开房赌博,以买卖平台钻石赚取差价的方式非法牟利。截止案发,被告人邓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6020元。 

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向建德市人民检察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6020元。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邓某某VIVO手机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随案移送清单、退赃凭证等,证人洪某、邓某1、邓某2、李某、吕某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及照片,微信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出违法所得,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邓某某退至建德市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0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VIVO手机1部,退还被告人邓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钱涛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方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