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8/12 0:00:00

居某甲、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苏0891刑初15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居某甲,男,无业,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3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淮开检刑诉〔2024〕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居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居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9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以(2015)淮开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对刘某某与被告人居某甲、居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居某甲、居某乙向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居某甲、居某乙不服该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5年10月12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经刘某某申请,开发区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对居某甲、居某乙立案执行,经财产调查、查封居某甲车辆、压块机等措施后,开发区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以(2015)淮开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3月10日,开发区法院据刘某某申请以(2015)淮开执字第181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公告,查封被执行人居某甲、居某乙的行吊(龙门吊)、压块机,并于2021年3月11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居某甲的龙门式起重机、两台剪切机、金属液压打包机及一批废旧物资。2021年4月14日,开发区法院通过网络拍卖被查封的龙门式起重机、剪切机(大)、剪切机(小)及金属打包液压机,4月15日执行人员向被告人居某甲送达了拍卖公告。竞拍人蔡某某经现场查看确认拟拍卖机器设备正常运行无零部件缺失的情况下,缴纳保证金并于5月10日以252455元的价格竞拍成功。5月17日,开发区法院执行人员在交付上述机器设备时发现被拍卖的大剪切机、龙门式起重机磁吸盘、金属液压打包机的电动机、油泵、电磁阀缺失,导致竞拍人拒收拍品,开发区法院判决及裁定无法执行。被告人居某甲拒不供述上述物品去向。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居某甲对于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居某甲定罪处罚。

被告人居某甲辩称:1.龙门式起重机磁吸盘是我拆除的,磁吸盘不在法院拍卖范围内,大剪切机在家,金属液压打包机的电动机、油泵和电磁阀在法院查封前两月给陈某维修了;2.对(2015)淮开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判项有异议,我已偿还刘某某50.9万元,不欠刘某某7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开发区法院以(2015)淮开民

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对刘某某与被告人居某甲、居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居某甲、居某乙向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按照月息2分计算),扣除居某甲、居某乙已付的5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0210元由居某甲、居某乙负担”,后居某甲、居某乙不服该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5年10月12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经刘某某申请,开发区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对居某甲、居某乙立案执行,经财产调查、查封居某甲车辆、压块机等措施后,开发区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以(2015)淮开执字第181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3月10日,开发区法院据刘某某申请以(2015)淮开执字第181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公告,查封被执行人居某甲、居某乙的行吊(龙门吊)、压块机,并于2021年3月11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居某甲的龙门式起重机、两台剪切机、金属液压打包机及一批废旧物资。2021年4月14日,开发区法院通过网络拍卖被查封的龙门式起重机、剪切机(大)、剪切机(小)及金属打包液压机,4月15日执行人员向被告人居某甲送达了拍卖公告。竞拍人蔡某某经现场查看确认拟拍卖机器设备正常运行无零部件缺失的情况下,缴纳保证金并于5月2日以252455元的价格竞拍成功。5月17日,开发区法院执行人员在交付上述机器设备时发现被拍卖的大剪切机、龙门式起重机磁吸盘、金属液压打包机的电动机、油泵、电磁阀缺失,导致竞拍人拒收拍品,开发区法院判决及裁定无法执行。被告人居某甲拒不供述上述物品去向。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居某甲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5月19日,我与刘某某民事官司输掉后,判决我和居某乙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扣除我和居某乙已经付的5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我收到法院的执行文书有哪些记不得了,反正有几次文书送过来的,但文书内容我没有看。2021年3月,法院周某等到我家执行一万多斤废铁,钱给刘某某了。2021年5月,法院周某等到我家执行一台龙门吊,一台金属打包液压机,两台剪切机(一大一小),一台压块机。我没有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龙门吊一直就在我家门口,是好的没有坏,能够正常使用,法院没有执行;金属打包液压机在法院去我家查封前已经坏掉了,我将里面的电动机、油泵、电磁阀于2021年1、2月委托陈某送到江阴那边维修公司维修的,我没有拿回来;两台剪切机,大的剪切机是好的现在还在我家门口,能够正常使用,法院执行时没有看到。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本院执行法官)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居某甲和刘某某打官司,居某甲败诉。2015年10月27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7月15日,我和同事至居某甲家中向其送达执行手续及查封手续,查封居某甲徐杨乡后刘村二组房屋、压块机一台、小型压块机一台,居某甲拒绝签字,我们留置送达并拍照。2018年8月4日,本院继续对居某甲位于后刘的房屋继续扣押查封,并留置送达裁定书。2018年9月27日,本院下达暂时终结的裁定,并邮寄送达裁定,该裁定由居某乙签收。2021年,刘某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我们前往居某甲家查封了起重机、剪切机两台、金属液压打包机一台,查封时上述机器是完好可以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拍照不清楚,有无磁吸盘不清楚,无法确认起重机磁吸盘是否缺失。2021年3月11日,裁定拍卖这些物资。2021年5月,废钢拍卖了2.5万,龙门式起重机、剪切机(大、小)、金属打包机液压机拍卖了二十五万多元。2021年5月17日,交付时发现金属打包液压机少了电动机、油泵、电磁阀,龙门式起重机少了个电磁吸盘,拍卖的买受人说买之前他来现场看过的,说都在,完好无损,买受人去看的时候居某甲本人也在,交付的时候居某甲就不在了,少了一台大的压块机。期间居某甲与刘某某关于欠款多次协商,均没有达成。现在仅执行了废钢2万多元,扣除执行费后给刘某某1万多元,居某甲、居某乙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清点机器时居某甲反映这些机器是其贷款买的,没有阻挠我们执行,查封期间居某甲也可以正常使用机器,但不能故意损坏这些东西。

2021年5月10日,我们向徐杨街道办事处发出继续查封扣留居某甲、居某乙拆迁款、安置费200万元。2021年8月6日,向街道办送达扣留30万元拆迁款的文书,街道办表示要等居某甲房屋拆迁后才能拨30万元拆迁款。居某甲的房屋拆迁协议已经签订了,但还没有拆,居某甲反映补偿款少了,正向政府反映。

2.证人蔡某某(竞拍人)证言,主要内容:2021年5月2日,我在开发区法院网上参与了拍卖,以252455元的价格中标一台龙门式起重机、大小剪切机各一台、一台金属打包液压机。自己看到拍卖信息后,于2021年4月到现场看到这些机器还在正常工作,自己想拍照被一名女子阻止,过了大概两天自己又去看了一次,这些机器还是在正常工作的,我将金属打包液压机油布掀开,里面不差零部件,电动机、油泵、电磁阀都有的,电动机、油泵在机器的底部,电磁阀在机器上面,龙门式起重机有磁吸盘。这批货当时被法院查封的,但都在正常运行,自己交钱准备收货时发现龙门式起重机少了吸盘、大的剪切机没有了,金属打包液压机少了两个电动机、一个油泵、一个电磁阀,无法正常工作了,就没有要。金属打包液压缺少的部件价值约5万元。我之前看的时候是不缺少这些东西的。

3.证人嵇某(淮安某某有限公司评估师)证言,主要内容:公司受开发区法院委托对一批物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龙门式起重机、剪切机(大、小)、金属液压打包机及一批废旧物资,这批东西是由评估员张某去现场看的,当天拍了部分照片,被评估物品均标注了单价和金额,于2021年3月11日向法院出具了询价函。评估物品时会对物品外观查看,能出具价格至少说明物品外观是完整的,没有差零部件。对于缺失的机械设备是出不了报告的。无法对液压机的残值进行鉴定。自己去现场勘查的时候,我们对物品进行勘查,发现以上物品都是完整的,其中龙门吊包含磁吸盘,磁吸盘是龙门吊的组成部分,是用来吸钢材的。至于能否正常使用,自己不需要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4.证人吴某(淮安某某有限公司负责人)证言,主要内容:2021年3月11日,我与张某一起去现场查看情况,现场查看了龙门式起重机、剪切机(大)、剪切机(小)、金属打包液压机及废旧物资,我到现场是看到被执行人一家在正常作业,看到金属打包液压机在正常使用,其他几个机器也是外观完好。我们一般对机器类询价的都是外观完好,使用功能完善的才会出具价格,如果是缺失部件或损坏无法作业的,会建议委托方按照报废的物品进行委托鉴定。

5.证人刘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至2014年期间居某甲、居某乙累计向我借款70万元,后来还了5000元利息,因索要未果起诉,居某甲、居某乙败诉。我申请执行,因居某甲一家人居住在房屋,该房屋无法执行。后法院拍卖执行他家机器,这些机器是被扣押保存在他们家的,徐州一老板以24万多元将机器拍下来后,交付时发现居某甲偷偷将机器拆了、一百几十吨废钢也被其卖了,导致法院无法交货、法院不能执行。机器包括一台龙门式起重机、剪切机大小各一台、金属打包液压机一台及废钢9.95吨,现在废钢已经被法院卖了打了1万余元给我。居某甲被执行的剪切机是他本人的。居某甲房屋拆迁,听说补偿30万元和300平米房屋,但还没有拆迁。

6.证人姜某某(居某甲妻子)证言,主要内容:我和居某甲在老家福康这里做废品回收生意。2021年3月1l日,开发区法院到我家里去查封机器的时候我在场,我丈夫居某甲不在,我儿子不参与经营,所以也不在。法院查封了龙门式起重机,两个剪切机(大、小),金属打包液压机。当时去查封的时候金属打包液压机是坏的,漏油,电动机也不响,电动机会发出呜呜鸣的声音。龙门式起重机和两个剪切机都是好的,可以正常使用的,上面零部件不差。2021年5月初,法院贴在我门上贴了一张公告,我虽然不识字,但是我家里人看到了告诉我里面内容是把上面查封的四台机器卖了,价格是14万多。后来有买家到我家里来收机器,但他们说机器少部件,就联系执行法院周某,周某也来现场了,周某和对方说他拍的照片就这样,东西不差,让对方把东西拖走,对方说少部件,不肯拖。我以前听我老公说过机器是有问题的,需要维修,具体怎么维修的我不清楚。从2021年3月至5月期间,四台机器我们没有动过,没有维修。四台机器只有金属液压机是坏的,其他二台是正常使用的,那段时间我在家正常收的废旧钢筋都可以用机器吊起来和剪切的。

7.证人居某乙(居某甲儿子)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左右,居某甲向刘某某借款,居某甲无法还款后刘某某让我在借条上签字,我一同成为被告,败诉后周某法官到家中强制执行了废钢。我和妻子庞某离婚了,约定我每月支付七八千抚养费、拆迁二套房产归三个孩子所有,离婚后我偶尔从盐城回来会住在庞某家,是为了方便看小孩,但是不同房。我没有将资产转移给庞某,我名下没有资产。我和我父亲没有将我们家的财产转移到前妻庞某名下。我父亲居某甲名下就某某老宅,该房拆迁补偿我们家30万元和3套房子,但现在还没有拆迁。

8.证人张某某(陈某妻子)证言,主要内容:陈某在2021年7月去世,我认识一个叫“小某”的淮安人,不认识居某甲,2021年1月,陈某没有跟居某甲、居某乙做过生意,陈某是做废钢回收生意的,具体进账、出账都是我负责的,所以生意我都知道,2021年前后陈某没有从外地拉回过切割机、龙门式起重机等机械设备,因为拉东西回来肯定要钱的,如果拉了东西回来肯定要付钱,肯定会告诉我的。陈某不会维修机器,我家机器坏了都是请别人来维修的。如果“小某”是居某乙的话,陈某是认识的,因为他们做生意都会去某钢厂,所以认识,但是他父亲是不认识的。陈某负责谈生意等等,具体事务所有的大小账都是我负责的,即使住在哪里都会告诉我的,所以陈某所有生意我都知道。陈某不会维修机器,所有外出都会告诉我,出去办事应该是去的是响水,江阴肯定没有去过。

9.证人居某丙(居某丁儿子)证言,主要内容:我和居某甲各做各生意,未把机器借给居某甲使用,3月11日查封的剪切机、压块机、龙门架不是我的,是居某甲家的。

10.证人居某丁(居某甲哥哥)证言,主要内容:我家机器都是居某丙购买的,我不清楚我家机器有无借给居某甲使用。

(三)书证

1.民事判决书,证实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判决:“居某甲、居某乙向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按照月息2分计算),扣除居某甲、居某乙已付的5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0210元由居某甲、居某乙负担”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2.强制执行申请书、移送执行书、立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

被执行人信息纳入黑名单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传票、邮寄送达回证、情况说明等,证实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以(2015)淮开执字第1816号立案,进入执行阶段后,向被告人居某甲邮寄执行相关文书,但被退回后,执行人员周某、李某等于2016年7月15日至居某甲家中送达(2015)淮开执字第1782、181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材料,居某甲拒绝签字后留置送达。

3.执行裁定书,证实(1)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裁定:查封

被执行人居某甲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及该房屋前的压块机一台,查封小型压块机一台。(2)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居某甲的压块机。

4.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证,证实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向徐杨乡拆迁办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留居某甲拆迁补偿款、安置房等限额200万元。

5.执行裁定书及照片,证实2018年8月4日,本院裁定查封被

执行人 居某甲、居某乙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及压块机,对执行裁定书留置送达。

6.执行裁定书,证实2018年9月27日,本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恢复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查封公告,证实2021年3月,恢复对居某甲、居某乙案件执行,裁定:(1)扣押被执行人居某甲、居某乙的钢材;(2)查封被执行人居某甲、居某乙的行吊(龙门吊)、压块机;(3)拍卖居某甲的龙门式起重机、两台剪切机、金属打包液压机及一批废旧物资。

8.情况说明及照片,证实2021年3月10日执行人员向居某甲留置送达查封裁定、查封公告,对两台剪切机、龙门式起重机等机器设备张贴封条,居某甲拒绝签收,留置送达放在其家中。

9.淮安某某有限公司询价函,证实淮安某某有限公司对法院委托的龙门式起重机、剪切机(大、小)金属打包液压机、废旧物资进行询价,龙门式起重机价值48750元、剪切机(大)价值13450元、剪切机(小)价值7250元、金属打包液压机价值61200元、废旧物资价值17710元,合计价值148360元。

10.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裁定书,证实居某甲于2021年3月16日提出执行异议,但异议理由仅针对民事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驳回居某甲的异议请求。

11.拍卖废旧物资、机器设备等资产公告、拍卖公告送达照片,证实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公告拍卖涉案废旧物资、机器设备,后于4月15日向居某甲送达公告。

12.执行异议申请书,证实2021年4月23日,居某甲向本院提出压块机一台在2014年7月购买时,因欠生产厂家36万元是本村居某丙代为偿还的,后自己将机器抵押给居某丙,协议上明确我未还清款项前,机器所有权归居某丙。声明机器不属于本人,请求法院暂停对该压块机拍卖。

13.拍卖公告、司法网拍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证实2021年4月14日,开发区法院通过网络拍卖被查封的龙门式起重机、剪切机(大)、剪切机(小)及金属打包液压机,竞拍人蔡某某于5月2日以252455元的价格竞拍成功。

14.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证,证实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徐杨乡拆迁办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查封、扣留居某甲拆迁补偿款、安置房等限额200万元。

15.照片、蔡某某谈话笔录、执行放款审批表,证实2021年5月17日,开发区法院清场交付,因机器及零件缺失,拍卖成交后无法交付导致案件未能执行,退还蔡某某252455元。

16.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证,证实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提取居某甲拆迁款30万元,并向徐杨街道办事处征收办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17.和解协议,证实2021年8月11日本院组织刘某某、居某甲、居某乙调解,但未和解成功。

18.执行裁定书,证实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9.民事裁定书,证实居某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驳回居某甲的再审申请。

20.治安调解协议书,证实居某甲与刘某某因为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后居某甲将刘某某挡风玻璃砸坏后双方调解的情况。

21.情况说明,证实金属打包液压机(俗称压块机)缺少的零部件因不符合相关鉴定要求,无法对该物品进行核价。

22.居某乙与妻子庞某离婚登记表、离婚协议,证实2021年6月21日,居某乙与庞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居某乙每年支付三个孩子生活费10万,居某乙居住的徐杨乡的房子拆迁后的安置费和房屋由孩子居某、居某己、居某庚所有。

23.被告人居某甲儿媳庞某银行账户信息,证实被告人居某甲儿媳庞某银行流水情况。

24.案件移送书,证实居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移送公安机关。

2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居某甲前科情况。

26.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居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

以上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控辩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1.金属打包液压机的电动机、油泵、电磁阀在执行查封时是否完好;2.被告人居某甲是否已偿还刘某某50.9万元,(2015)淮开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判项有无问题?

本院根据本案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1.关于金属打包液压机的电动机、油泵、电磁阀在执行查封时是否完好的问题。经查,证人蔡某某证实其到现场后机器都是正常工作,其将金属打包液压机油布掀开,里面不差零部件,电动机、油泵、电磁阀都有的,证人吴某亦证实其到现场看到金属打包液压机在正常使用,证人姜某某证实电动机也不响,电动机会发出呜呜鸣的声音,从侧面印证金属打包液压机是有电动机的,证人张某某否认了陈某维修的事实,结合执行查封前后的照片,可以认定金属打包液压机的电动机、油泵、电磁阀在执行查封时是完好的。

2.被告人居某甲是否已偿还刘某某50.9万元,(2015)淮开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判项有无问题。经查,被告人居某甲于2021年6月2日以向刘某某偿还50.9万元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20日驳回被告人居某甲再审申请,因此(2015)淮开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判项无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人居某甲对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居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8月9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熊进

人民陪审员陆曼丽

人民陪审员袁以霞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季靖

书记员袁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