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4/8/12 0:00:00

武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2024)冀0633刑更5号

罪犯武某某,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2024年6月5日本院作出了(2024)冀0633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罪犯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罪犯武某某以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武某某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执行机关易县司法局。

易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