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4)冀0633刑更5号
罪犯武某某,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2024年6月5日本院作出了(2024)冀0633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罪犯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罪犯武某某以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武某某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执行机关易县司法局。
易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