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8/13 0:00:00

杨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沪0115刑初29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97年2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灵石县,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灵石县,住上海市静安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3年5月23日被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6月18日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4〕2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杨某为牟非法利益,通过Telegram软件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存储于自己的手机及电脑中,后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马某、“先相信后做到”、“卟平凡”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4,200元。经司法鉴定,经对被告人杨某手机、硬盘检材中EXCEL电子表格、CSV文档进行整理、筛选和排重,共检出符合姓名+手机号正则规则的记录101,924条。

2023年5月24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马某的证言、相关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截图,某某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照片、中浦鉴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某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某某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人口信息、工作情况及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被告人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陆 玮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谭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