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8/13 0:00:00

童某根引诱、容留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2024)赣1181刑初256号

公诉机关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某根,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住江西省德兴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德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22年11月3日被德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2023年10月2日,因本案被德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现因本案于2024年3月22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4年4月26日被德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兴市看守所。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24)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根犯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荔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3月22日期间,童某根为牟利,在钉钉、微信等交友APP上寻找嫖客并以派单的方式多次给唐某花、姚某苗、张某玲、朱某梅等4位卖淫女介绍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童某根每次抽取100元-300元不等的利润,从中非法获利8900元。

2024年3月22日,被告人童某根在德兴市**街道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亦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且有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酒店明细账单、罚款票据等书证;3.证人朱某梅、王某光、张某玲、唐某花、姚某苗、占某、汪某根、杨某、陈某和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童某根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根为牟利介绍多人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亦认罪,依法可从宽处理。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以上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童某根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22日至2025年2月11日;罚金已缴纳16500元,1500元行政处罚予以折抵)。

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九百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在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四千元,由本院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兴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汪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