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381刑初114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曾因赌博,于2023年4月27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太平分局派出所罚款400元。现因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7日被逮捕,于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晓洁,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4)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林晓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7日,被告人尹某在明知上家可能让其运输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介绍老乡殷某(已判)为上家提供运输服务。同年2月9日,殷某驾驶牌照号为×××的厢式货车帮助他人将假烟从福建省漳州市运往浙江省温州市的途中,于当日14时在沈海高速瑞安段被瑞安市烟草专卖局查获,车内被查获有假冒的云烟(软珍品)200条、贵烟(硬高遵)50条、玉溪(软)20条、南京(炫赫门)222条、南京(十二钗烤烟)25条、南京(雨花石)4条、南京(梦都)25条、芙蓉王(硬)300条、贵烟(福)150条、云烟(紫)100条、中华(硬)200条、中华(软)300条、利群(新版)50条、红双喜(软)500条,合计2146条。经鉴别,上述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经浙江省烟草专卖局认定,上述查扣的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613740元。
2024年4月1日,被告人尹某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殷某的证言、人物辨认笔录、鉴别检验报告、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明知他人销售伪劣产品而居间介绍他人给予运输帮助,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林晓洁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杨杰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审判员 陈杨杰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杨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