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粤0604刑初82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坚,男,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2012年2月24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2023年8月12日实施盗窃违法行为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2024年3月30日实施盗窃违法行为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24年4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24]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坚犯盗窃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期间,被告人邓某坚在佛山市禅城区内多次实施盗窃作案,具体为:
1.2023年8月12日4时许,被告人邓某坚在佛山市禅城区**街道**小学附近停车场,将被害人龙某梅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人力三轮车盗走后变卖,于同年8月15日被处行政拘留五日。
2.2024年3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某坚在佛山市禅城区**镇**村**村**号门口,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人力三轮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该辆人力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68元,该车已被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邓某坚因本次盗窃违法行为于同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
3.2024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坚在佛山市禅城区**路**村**号店铺装修工地内,使用菜刀、缝纫剪等工具将店铺内的空调铜管和电线砍断后盗走变卖得款约人民币200元。民警在现场扣押菜刀2把、缝纫剪1把。
2024年4月8日16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街道**村**附近抓获被告人邓某坚。
被告人邓某坚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龙某梅、李某、吴某的报案陈述及签认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制作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邓某坚的供述及指认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邓某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邓某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酌情从重处罚。部分赃物已被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坚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日折抵刑期十日,即自2024年4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泽伟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黎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