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调 解 书
(2024)沪0118刑初615号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被告王某1,女,1995年7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
被告崔某,男,1990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
被告贾某,男,1998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被告张某,男,1995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被告王某2,男,1986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被告郝某,男,1998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4〕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崔某、贾某、张某、王某2、郝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18日以沪青检刑附民公诉〔20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组织双方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请求判令:1、被告王某1、崔某、贾某、张某、王某2、郝某就其侵害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王某1、崔某、贾某、张某、王某2、郝某永久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157,497条。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王某1、崔某、贾某、张某、王某2、郝某就其侵害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被告王某1、崔某、贾某、张某、王某2、郝某永久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157,497条。
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进行了为期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异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确认。
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婕
人民陪审员 蒋秀娟
人民陪审员 朱慧芳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