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8/16 0:00:00

吴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723刑初44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99年04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2019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年4月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8月12日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武义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系武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24)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美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中旬,被告人吴某在7881游戏交易平台以31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命运方舟”游戏账号出售给王某。2024年4月初,吴某在武义县白洋街道某网吧,通过腾讯QQ账号申诉找回的方式将已出售的游戏账号盗回并修改了密码,导致王某无法继续登录使用该游戏账号。王某向7881游戏交易平台反映情况,平台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吴某未果。后居间服务方南京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居间合同退赔王某3100元。 

2024年4月9日,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武义县白洋街道某网吧等候处理,后被抓获归案。同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吴某处扣押到手机一部,后发还。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在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若依法退赔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人安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有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供述,是自首,且已退出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元,发还南京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忆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员    沈忆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陈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