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8/16 0:00:00

梁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4)粤2072刑初1876号

公诉机关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梁某,男,1993年4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北区XXXXXX(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23年11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起诉号

中山二区检刑诉[2024]1790号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辩解意见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

查明事实

2024年9月6日0时许,被告人梁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南头镇XXX交汇处时,被公安人员设卡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2.38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梁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及从宽处理情节。鉴于被告人梁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判决判项

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霞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关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