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粤2072刑初1876号
公诉机关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梁某,男,1993年4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北区XXXXXX(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23年11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起诉号
中山二区检刑诉[2024]1790号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辩解意见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
查明事实
2024年9月6日0时许,被告人梁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南头镇XXX交汇处时,被公安人员设卡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2.38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梁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及从宽处理情节。鉴于被告人梁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判决判项
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霞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关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