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10/10 0:00:00

汤某与赖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2024)湘0281民初3106号

原告:汤×

被告:赖××

原告汤×与被告赖××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2、判决被告支付拆除原告宅基地上的违法建筑费用,预计3.68万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修建围墙所产生的费用共计20000元;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建房证延期申办费用;5、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合作建房的宅基地与建房手续,被告承担具体施工和设计及施工费用,房屋竣工时间为2022年中秋节前,即2022年9月10日前。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办理了建房手续,并及时将建房用宅基地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在履行建房的过程中,未与原告协商,亦未按审批的建房手续建房,擅自增加建房面积,且未按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房屋建设,仅在原告提供的宅基地上修建了一层主体建筑,因资金和违规建房等原因停工,导致房屋烂尾。到期一年多来,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问题,但被告一直推诿,后电话也不接了,人也见不面。现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应予以解除。被告未按审批的建房手续要求所建设的一层房屋主体系违建物,应予以拆除,该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其次,原告为被告所修建的围墙产生的费用以及建房证延期申办费用也应当由被告承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被告赖××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合作建设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张房屋现状照片的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交的建筑房屋拆除结算,因与其提交的房屋现状照片相冲突,且该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22年1月29日,原告(甲方、房主)与被告(乙方、建房者)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一、甲方只提供位于××市五里××村××组有宅基地一块和建房手续,建房证号(建字第×自然资×工字×××7号),具体施工和设计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施工监督出面建房,乙方付15000元工资给甲方,端午节前主体完工付清,如果主体在中秋节前未完工,乙方付30000元给甲方。二、乙方承诺该房屋建成后按图纸中的B户型三、四层套间和B户型一层的一间车库给甲方(另附有图纸),图纸中已标注主家车库,另除房屋外的一个车位给甲方。其余房屋和车库及车位归乙方所有,乙方买卖甲方无权干涉。三、由于甲方在办理建房证和建围墙产生了费用,乙方补150000元给甲方,房屋竣工付清,如果未付,甲方多要B房一套间。四、房屋竣工期为2022年中秋节前,如工程推迟,乙方无法完工,甲方有权建成,前期乙方所用工程款,甲方付30%给乙方,乙方退出。五、在建房过程中左邻右舍如有经济纠纷乙方负责。协议签订后,被告开始按协议组织人员建造房屋。事后,因被告拖欠工人工资导致房屋只建造半层便停工了。原告为此联系被告,要求被告尽快完成房屋的建造,但至今房屋仍未再动工,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原告系××市×××居委会××组村民,被告系××市×××居委会××组村民。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就原告名下位于××市××××组××地共同建造房屋引发的纠纷,本案应定性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已按《合作建房协议》向被告提供了宅基地与建房手续,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建房义务,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合作建房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原告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被告于2024年8月5日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故本院确认合同解除时间为2024年8月5日。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拆除宅基地上的违法建筑费用,赔偿其修建围墙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建房证延期申办费用的诉求,因上述费用目前均未实际产生,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被告赖××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抗辩意见,应视为放弃质证、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于己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本院并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汤×与被告赖××于2022年1月29日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于2024年8月5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汤×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汤×承担300元,被告赖××承担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  易 凯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湘英

员  蒋逸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