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0 0:00:00

广州市好得乐广告有限公司与赵仁道劳动争议上诉案

广州市好得乐广告有限公司与赵仁道劳动争议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民终5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好得乐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彬,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仁道。
  委托代理人:李学标,广东粤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好得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得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仁道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民初4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得乐公司在原审的诉讼请求:无须支付赵仁道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1月1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134.35元,并由赵仁道负担诉讼费。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市好得乐广告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赵仁道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134.35元;二、驳回广州市好得乐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好得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好得乐公司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134.35元;3.由赵仁道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上诉主要理由:1.试用期过后上诉人已通知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审提交的录音及证人证言均可证明。2.无论原因为何,被上诉人自己拒签,上诉人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结果没有过错。3.被上诉人称劳动合同内容不合理,但被上诉人按该合同内容在上诉人公司工作,期间并未提出异议,亦未表达过认为工作内容不合理,故其拒签具有明显过错。
  被上诉人赵仁道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主要答辩意见: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容非常简单,工资都是按广州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与当初承诺的工资数额不符,也没有购买社保和意外保险,公司对此是有过错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好得乐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好得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谭健颖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杨晓航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谢爱君
谢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