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努某、却某、第三人卓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2017)青2224民初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多杰当知、被上诉人努某、却某、第三人卓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有意隐瞒真实年龄,目的只为收取彩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却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彩礼应当给予返还。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却某答辩认为,答辩人并未隐瞒真实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责任在于被答辩人,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被答辩人长期实行家暴,答辩人实在无法忍受才逃离。答辩人也未收取过任何被答辩人的彩礼,是否给过彩礼答辩人也不知情,因此,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努某及卓某均口头答辩认为,原判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