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25 0:00:00

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有孚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冯子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鸣,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龙,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有孚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安柯。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有孚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60元,由原告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商建刚

代理审判员唐毅

人民陪审员吴惠丽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钱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