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有孚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冯子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鸣,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龙,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有孚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安柯。
原告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有孚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60元,由原告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商建刚
代理审判员唐毅
人民陪审员吴惠丽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钱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