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8/20 0:00:00

许某等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3)沪0116刑初10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罪犯许某。

罪犯许某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作出(2023)沪0116刑初1040号刑事判决,许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2024)沪01刑终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沪0116刑初1040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为:责令被告人许某、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经查,某某局在侦查许某集资诈骗一案过程中,冻结了案外人林某名下位于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及房产。根据林某的陈述,上述房产系由罪犯许某出资购买,资金均由许某以现金交付林某,部分资金交付于许某涉嫌犯罪期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拍卖(变卖)案外人林某名下位于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及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巍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金雪飞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陆治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