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刑初10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罪犯许某。
罪犯许某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作出(2023)沪0116刑初1040号刑事判决,许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2024)沪01刑终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沪0116刑初1040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为:责令被告人许某、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经查,某某局在侦查许某集资诈骗一案过程中,冻结了案外人林某名下位于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及房产。根据林某的陈述,上述房产系由罪犯许某出资购买,资金均由许某以现金交付林某,部分资金交付于许某涉嫌犯罪期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拍卖(变卖)案外人林某名下位于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及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巍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金雪飞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陆治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