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粤0224刑初13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建华,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初中文化,货运司机。因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
辩护人蔡鸿明,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惠聪,男,汉族,1980年10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初中文化,货运司机。因本案于2024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恒,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仁化县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2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建华、陈惠聪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4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建华及其辩护人蔡鸿明、被告人陈惠聪及其辩护人周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林建华、陈惠聪受陈众志(另案处理)等人安排,驾驶赣C0****重型半挂牵引车(闽EG***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前往漳州市龙海港尾海边码头,从船上将无合法来源的冷冻牛肚吊装到车上后,从福建省漳州市往广东省方向运输。2023年5月21日14时许,林建华、陈惠聪驾车经过仁化县武深高速城口南收费站时被现场查获。经清点,该半挂车厢内共装有1308箱冷冻牛肚,总重24755.32kg。经鉴定,该批冷冻牛肚均来自动物疫病流行国家,为我国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该批冷冻牛肚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1284086.6元。
另查明,2023年10月9日,仁化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林建华、陈惠聪上网追逃。2023年11月1日,上述查获的冻品已进行无害化处理。2024年4月1日,被告人林建华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船场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陈惠聪主动到漳州市公安局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投案。2024年4月2日,仁化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将林建华、陈惠聪押解回仁化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建华、陈惠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卡口流水及照片、车辆信息、过磅检定证书、挂靠车辆合同、挂靠车辆关系人身份信息、手机号开户信息及通话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毁清单、移交处置清单(销毁)、涉走私冻品无害化处置清单、承诺书、随案移送清单、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电子数据截图制作说明、车辆停留轨迹、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陈少华、张栋焓、陈某志、林某伟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建华、陈惠聪的供述与辩解,查验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建华、陈惠聪协助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两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均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惠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建华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亦可从宽处理。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从犯、自首等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所提量刑建议均明显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扣押在案的重型半挂车现权属无法查明,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建华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惠聪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赣C0****重型半挂牵引车(闽EG***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一辆、钥匙一把,由扣押机关仁化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海祥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雅婷
书 记 员 徐桉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