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李某2二审中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涂某2二审中未作陈述。
原审原告李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第三人连带返还原告礼金78000元及金耳环、金项链、金戒指;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农历腊月28日,本村姜长生作媒介绍原、被告认识。2017年农历正月12日订婚,订婚时原告拿去被告家订婚礼金18000元。订婚后原、被告于××××年××月××日按民间习俗办酒结婚,结婚前原告拿去被告家结婚礼金60000元及三金,婚后至今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按民间习俗办酒结婚后第18天,即2017年3月26日,被告离家外出不归,打电话关机,一直无法联系。原告多方打听才于2017年4月28日在安顺海盗网吧找到被告并带回家。2017年8月6日被告再次出走,电话关机,原告多方寻找至今没有找到。被告出走后,原告找第三人理论,要求第三人把被告叫回来。第三人不但不配合,反而威胁原告说,被告已经不回来了,叫原告不用再找。原告要求第三人返还礼金,第三人只答应返还礼金3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彩礼及黄金首饰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原审被告涂某2一审中答辩称:本案不是婚约财产纠纷,而是同居析产纠纷。婚约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婚姻的预约,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从对方获取数额较大财物,而同居关系是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居住。本案原、被告在按民俗办酒结婚后就居住在一起至被告离开原告家,时间约5个月,对外也是以夫妻名义相处,这些在原告诉状中已经写明。被告所收受原告的财物已经转化为共有财产,不应当返还。给付的礼金应当按赠予关系处理,不同意退还彩礼钱。收到原告家礼金实际是48000元(订婚时收18000元,接亲当天收30000元),收到三金(金耳环、金项链、金戒指)也是事实。原告说的订婚、结婚时间是事实,其在原告家生活了半年,其间于3月份到外省打工,4月份回来,其他时间都是在原告家,一直住到9月份离开。三金在离开的时候没有带走,现在还在原告家。
原审第三人涂某1、李某1一审中述称:订婚时李某2按风俗拿了18000元订婚礼金给我女儿,办酒前李某2的父母又送过来30000元礼金,都是农村风俗。这钱我们用了约13000元置办陪嫁,婚礼当天已经全部送到李某2家,至今还在他家。婚礼后,李某2说要周转,我女儿来跟我们说,我们又拿了20000元给他们。所以,我们收到的礼金已经变相全部还给李某2。如果李某2要我们归还,他也应该归还我们33000元。涂某2并不是离家出走,而是被原告打出家门。在两人按民俗办酒结婚之后约20天,原告就叫涂某2到安顺打工。涂某2到安顺后,双方电话里发生争执,原告突然带着涂某2父母到网吧里找到涂某2,说要带涂某2回家。谁知回家后,原告就像变了个人,经常骂涂某2,逼得涂某2割腕自杀,涂某2为了逃避,不得不外出至今不敢回家。现可以考虑退还部分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