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8/22 0:00:00

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粤16刑更674号

罪犯唐日顺,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小学教育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粤51刑初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日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粤刑终第11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6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6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执行至2042年6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于2024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认为,罪犯唐日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唐日顺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对罪犯唐日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日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9次,剩余考核分32分。累计扣分3次,共扣1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日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百三十六条、第五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日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42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振华

审判员 邓志军

审判员 叶莉萍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邹琪

      高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