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8刑更836号
罪犯尹某明,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3日作出(2017)鲁13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某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邹城监狱于2024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邹城监狱称,罪犯尹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某明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6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尹某明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尹某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某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海军
审 判 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孟 革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