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8/24 0:00:00

尹某明故意杀人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鲁08刑更836号

罪犯尹某明,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3日作出(2017)鲁13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某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邹城监狱于2024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邹城监狱称,罪犯尹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某明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6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尹某明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尹某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某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海军

审 判 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孟 革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