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重工(深圳)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民终421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丽娜,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某重工(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骏,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海涛,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重工(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重工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海事法院(2022)粤7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鹰、樊丽娜,某某重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骏、沙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某重工公司支付后续船设计费共计44800000元、因迟延支付后续船设计费而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各后续船的设计费为基础,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自各后续船接单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暂计至2023年6月12日为13127482元)由某某重工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某某重工公司未得到某甲公司的授权,擅自使用某甲公司设计成果,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海洋石油936钻井船详细生产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以及《技术规格书》第1.18条,某甲公司对合同项下的设计成果享有著作权。鉴于某某重工公司在后续船(同型号船)承建过程中,必须将应用前述设计成果,依照行业惯例,双方对“后续船”设计费进行约定,即后续第一条船的设计费用为设计合同价格的50%,以后每艘船递减本合同价格的10%,到第五艘起一律为设计合同价格的10%。据此,某某重工公司承建后续船,均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某甲公司的授权并支付设计费。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后续船”包括某某重工公司“海洋石油936”钻井船以后所承建的所有CJ46-X100-D型海上自升式钻井船。“后续船”是我国船舶设计和建造行业长期和普遍使用的术语,指船厂在**号的船舶或者海洋平台后,建造的同样型号的船舶或者平台。本案双方对于后续船的理解有争议,应当首先通过交易习惯确定其含义。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仅进行了词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关联合同解释,未考虑行业惯例。3.一审程序违法。本案关键事实是某某重工公司是否擅自使用某甲公司的设计成果,而某甲公司无法直接取得证据。一审法院应当却未依职权进行调查。
某某重工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本案为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某甲公司却主张著作权侵权,是在二审中增加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不应审理。某甲公司在一审期间未主张过著作权,且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此前的管辖权异议审查中,也都认为本案不是著作权侵权纠纷。某甲公司明确主张享有936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并认为某某重工公司复制使用了设计成果,构成抄袭,实际上就是主张某某重工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2.某甲公司并不拥有所谓海洋石油936钻井平台全套详细设计文件的著作权。《设计合同》第12条是关于知识产权和保密义务的约定,并不涉及著作权。某甲公司主张的设计文件内容仅为其在荷兰某乙公司提供的基本设计图纸和技术规格书基础上进行的详细设计,某甲公司无权就该详细设计中涉及基本设计图纸部分主张著作权。某甲公司仅有权对海洋石油936详细设计图纸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主张著作权。某2/3和某-136钻井平台的详细设计和生产是由某某重工公司在某乙公司提供的基本设计图纸和技术规格书的基础上独立完成,未使用某甲公司所谓设计成果。《设计合同》第10.1.2条和第17.3条约定的后续船仅指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有权在“350英尺自升式钻井船项目”中选择追加建造的同型号钻井船以及某某公司可能在该项目下追加建造的同型号钻井船,不应扩大解释为某甲公司承建的任何CJ46型号钻井船。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某重工公司支付后续船设计费共计44800000元;2.判令某某重工公司支付后续船设计费拖期付款所产生的违约金,以相关各后续船的设计费为基础,根据合同规定的每月2%的比例,自相关各条船接单时起计算至所欠设计费付清之日为止(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的违约金金额为991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重工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和对争议焦点的分析详见一审判决书。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某甲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中,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海洋石油936钻井船全套设计文件,拟证明某甲公司对936设计文件享有著作权;证据2-8,海洋石油937钻井船部分设计文件、936船、某2/3三组设计文件比对说明、936船与某2/3设计文件比对图及比对说明、936船与WELLTARGET3设计文件比对图和说明、签字人员信息查询、刘文民的访谈笔录,拟证明某某重工公司复制使用了某甲公司的设计成果;证据9-12,支付凭证、设计合同,拟证明行业惯例中,如果使用原设计建造后续船,应另行支付设计费,且后续船不限于同一船东订造的同型号船;证据13-14,新闻报道,拟证明后续船不限于同一船东订造的同型号船;证据15-18.基本设计文件、图纸绘制及演示视频、绘图图示、公司及创始人荣誉,拟证明某甲公司具有国内一流的设计能力,设计图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证据19-20,合同签订背景说明、销售和采购协议等,拟证明双方未将后续船限定在中海油服项目范围内;证据21-28,图纸,拟证明某某重工公司图纸不符合设计规律;证据29-31,图层后台数据、图层特性比对说明,拟证明某某重工公司创建的图层信息与某甲公司基本一致;证据32-34,绘制演示、对比演示,拟证明某某重工公司使用了某甲公司的图纸。某某重工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2,产品列表、新闻报道,拟证明所有CJ46自升式钻井平台均采用荷兰GustoMSC提供的基本设计;证据3-10,书籍内容节选、建造合同等,拟证明某甲公司无权主张著作权;证据11-14,金属船体制图国家标准、制图规则、设计图纸对比等,拟证明某2/3和某-136未使用某甲公司的所谓的设计成果;证据15-19,设计介绍、图纸、易志金证词等,拟证明某2/3钻井平台未使用某甲公司所谓设计成果。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刘文民、易志金分别根据某甲公司和某某重工公司申请到庭陈述意见。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以便其持令前往美国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审图中心调查收集18座钻井平台的设计图纸及文件。二审庭审中,某甲公司明确其主张某某重工公司违约是指违反《设计合同》第10.1.2条。
本院认为,本案为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法院适用我国法律审查案涉合同实体争议问题,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的准据法选择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某某重工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如果违约,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某甲公司与某某重工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受某某重工公司委托,为某某重工公司所承建的海洋石油936船进行设计、生产,并提供有关技术服务。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某甲公司以某某重工公司违反《设计合同》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某重工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均确认其关于某某重工公司是否违约的争议实质是对《设计合同》第10.1.2条的理解差异。
本院认为,关于《设计合同》第10.1.2条中“后续船”的含义,一审法院根据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含义、合同相关条款、关联合同约定以及合同的性质和目的,认为由某某重工公司自行设计和建造的“TSAmber”“TSPearl”等钻井平台以及为宝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建造的2座CJ46自升式钻井平台不属于《设计合同》约定的后续船,处理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此外,从取得设计费的合同对价来看,某甲公司为某某重工公司提供“海洋石油936”船的详细设计和生产设计是其取得设计费的对价。《设计合同》第10.1.2条是以某某重工公司有后续船建造任务为前提,对某甲公司可以收取的设计费标准所作约定,并未约定无论某甲公司是否对特定船舶提供设计均可按该条标准取得设计费。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某甲公司以某某重工公司自行设计建造钻井船而未向其支付设计费为由,认为某某重工公司构成违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认为某某重工公司未违反《设计合同》第10.1.2条约定,不构成违约。
关于某某重工公司是否因侵犯某甲公司著作权而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某甲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某甲公司提出的律师调查令申请以及双方二审提交的证据均围绕的是某某重工公司是否侵犯某甲公司著作权争议,本院对上述申请和证据材料均不予审查。某甲公司以一审法院未依职权调查为由,主张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鉴于某甲公司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重工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本院对其要求某某重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对其主张的违约责任标准是否成立不作审查。
综上,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1437.41元,由深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辜恩臻
审判员贺伟
审判员焦小丁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