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束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09民初20763号
原告:黄某,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某,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束某,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杨某,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总经理。
原告黄某与被告束某、杨某、某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黄某以需要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黄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撤诉。
审判员牛元宏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印建华
书记员刘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