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其他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11/28 0:00:00

黄某与束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与束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09民初20763号

原告:黄某,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某,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束某,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杨某,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总经理。

原告黄某与被告束某、杨某、某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黄某以需要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黄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撤诉。

审判员牛元宏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印建华

书记员刘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