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最高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10/16 0:00:00

郑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无锡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最高法知行终919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郑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牛某军。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某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某霞。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无锡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杨某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燕,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无锡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1公司、名称为“一种一体化污泥深度脱水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某2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234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某1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627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7888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1公司的诉讼请求;某1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1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1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牛某军,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昌某霞到庭参加了诉讼。一审第三人某2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一体化污泥深度脱水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某1公司,专利号为201721072800.X,专利申请日为20178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1212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一体化污泥深度脱水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污泥池和全自动调理剂加药装置,污泥池通过污泥泵将污泥输送至静态混合器,全自动调理剂加药装置出口也与静态混合器相连接,静态混合器将污泥和调理剂混合以后输送至调理装置,所述调理装置的出口设置脱水机,所述脱水机出口通过污泥转输装置将污泥送至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还包括粉体改性剂储存装置和输送装置,所述粉体改性剂储存装置通过输送装置将粉体改性剂加入到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的入口,所述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的出口设置有带式污泥脱水压滤装置。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化污泥深度脱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脱水机为叠螺式污泥脱水机或卧式离心脱水机。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化污泥深度脱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全自动调理剂加药装置包括加料斗,位于加料斗下部的箱体,所述箱体内通过隔断分成三个区域,分别为溶解槽、熟化槽和储存槽,所述隔断由两块竖直平行设置的左、右隔板组成,隔板的高度小于箱体的高度,左隔板的上部与箱体固定连接,右隔板的下部与箱体相连,所述加料斗底部与溶解槽相连通,所述溶解槽上还设有进水管,所述进水管内设有流量计,所述溶解槽和熟化槽内均设有搅拌装置,所述储存槽上设有出液管,所述出液管通过加药泵将混合好的液体调理剂输送至混合器混合再送至调理装置调质,所述全自动调理剂加药装置设有控制柜,所述控制柜控制电机的搅拌速率和加药泵的开启。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化污泥深度脱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调理装置包括调理罐,位于调理罐内部的搅拌叶片,所述调理罐底部设有进口,调理罐上部设有一组出口,每个出口均与叠螺式污泥脱水机的进口相连。

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体化污泥深度脱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叠螺式污泥脱水机包括底座,位于底座上方的滤液槽,位于滤液槽上的一组叠螺体,每个叠螺体上方均设有清洗装置,滤液槽上方设有将叠螺体围挡起来的挡泥板,所述底座侧面设有与滤液槽相连的滤液排出口,所述叠螺体倾斜并列设置,每个叠螺体的左上方设有驱动装置,叠螺体的左下方设有污泥出口,叠螺体的右下方设有污泥进口,所述污泥出口与污泥转输装置相连接,所述污泥转输装置与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入口相连接。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化污泥深度脱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带式污泥脱水设备包括机架,设置在机架左下部的主动辊,设置在机架右上部的第一张紧辊和第二张紧辊,以及设置在机架上的一组呈S状分布的挤水辊和位于挤水辊右侧的过滤辊,所述机架的左侧壁上还设有上下分布的第一卸料辊和第二卸料辊,卸料辊下方设有输送机,所述第一张紧辊上部设有布料器,布料器上部设有进料口,所述第一张紧辊、主动辊、第二卸料辊、挤水辊和过滤辊上设置有布料滤带,所述第二张紧辊、第一卸料辊、挤水辊和过滤辊上设有挤浆滤带,所述布料滤带和挤浆滤带上均设有纠偏辊。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化污泥深度脱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粉体改性剂存储装置包括料仓,设置在料仓上部的进料口和除尘装置,设置在料仓底部的出料口以及和出料口相连接的螺旋输送机,所述螺旋输送机的出口与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进口相连接。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化污泥深度脱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全自动调理剂加药装置、调理装置、脱水机、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带式污泥脱水设备、粉体改性剂存储装置和转输装置可单独由手动控制或由控制器统一控制。”

202147日,某2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某2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542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529128A的发明专利申请。证据1涉及一种污泥浓缩干化压滤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3]-[0017]段,附图1):主要由依次连接的污泥重力浓缩池1、脱水污泥进料泵2、反应混合器3、叠螺式污泥脱水机5、污泥比阻调理装置7、中间输送泵8、污泥反应罐9、进料压泥泵12及隔膜式板框压滤机21组成。所述污泥比阻调理装置7的加药口通过管道与可提供破壁剂的调理剂加药装置6连接;所述隔膜式板框压滤机21具有液压装置的一端设置有自控柜;所述污泥反应罐9的加药口通过管道与铁盐加药装置10和固化剂投加装置11连接;所述反应混合器3与可提供絮凝PAM药剂的PAM加药装置4连接。污泥重力浓缩池1内污泥通过自然沉降重力浓缩后,去除污泥中的自由水,由脱水污泥进料泵2将污泥抽入反应混合器3PAM加药装置4为反应混合器提供絮凝PAM药剂,然后在叠螺式污泥脱水机5内进行机械脱水,滤液返回污水处理池,经过叠螺式污泥脱水机5污泥脱水后含水率约为80%85%。脱水后的污泥进入污泥比阻调理装置7,在污泥比阻调理装置7内通过调理剂加药装置6加入破壁剂,中间输送泵8将污泥输送到污泥反应罐9内,污泥反应罐9内设置有搅拌机,通过铁盐加药装置10和固化剂投加装置11分别加入铁盐和固化剂,固化剂一般为生石灰等具有较强的吸水性,生石灰还可以起到消毒作用。最后,进料压泥泵12将污泥压送到隔膜式板框压滤机内,分别进行机械脱水、在隔膜式板框打入加压水二次挤压滤饼、保压干化操作,保压操作完成后污泥含水率降低到60%以下,满足污泥后续处置要求,开启自动卸料装置,污泥自动落入水平皮带输送机,然后通过倾斜皮带输送机将污泥输送至堆放点,完成对污泥干化过程。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68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473318U的实用新型专利。证据2公开了一种脱水污泥二次深度脱水装置(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6]-[0032]段,附图1-6):储存仓1内含水率80%的污泥通过仓下部的o型螺旋输送机2出料,并通过U型无轴螺旋输送机3将污泥输送至1#改性机42#改性机51#改性机4内设置有螺旋输送机构,所述2#改性机5内设置有混料螺旋;三氯化铁溶液储罐6内的改性剂三氯化铁溶液通过计量泵7输送至1#改性机4内,石灰储罐8内的改性剂石灰通过加药螺旋输送机9输送至2#改性机5内,改性好的污泥进入带式污泥压滤机10进行高压压榨过滤,带式污泥压滤机10将污泥中的水分挤出,形成含水率为60%以下的固体污泥。证据2还公开了石灰储罐8为密闭式罐体801,其必然包括料仓,在密闭式罐体801上设有用于设备检修的垂直爬梯805和进料管803,在密闭式罐体801顶部设有除尘器804,所述密闭式罐体801底部的出料口通过连接管与所述加药螺旋输送机9相连,石灰通过加药螺旋输送机9端部设置的下料口901将石灰加入2#改性机5内。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32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741251U的实用新型专利。证据3公开了一种高效智能化的固液分离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33]-[0055]段,附图12),其包括卧螺离心机,所述加药装置通过加药螺杆泵连接到卧螺离心机的进料口。证据3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3]-[0055]段,附图12):加药装置1包括进水管、加药桶1-3、搅拌桶1-4和搅拌桶进水流量计15,所述加药桶1-3的出药口对应搅拌桶1-4的进料口设置,所述搅拌桶1-4内依次设有配置槽、熟化槽和存储槽,所述配置槽和熟化槽内均设置有对应的搅拌棒1-4-1,所述搅拌桶的出料口通过加药电磁阀1-5与加药螺杆泵1-1的输入端连接,加药电磁阀1-5的输入端连接PLC8-1的输出端,搅拌棒1-4-1的搅拌电机1-4-2的输入端连接PLC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510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723813U的实用新型专利。证据4公开了一种脱硫废水澄清浓缩池防浑浊溢流装置(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02]-[0026]段,附图1-2),脱硫废水在处理后溢流到澄清浓缩池,由附图1-2可知,中和箱和混合箱之间、混合箱和絮凝箱之间均采用左右隔板的结构形成溢流结构,隔板的高度小于箱体的高度,其左隔板的上部与箱体固定连接,右隔板的下部与箱体连接。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51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848624U的实用新型专利。证据5公开了一种双槽叠螺式污泥脱水机(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0021]-[0027]段,附图1-4):包括絮凝混合槽1、叠螺形过滤装置2、连通絮凝混合槽和叠螺形过滤装置的输送管道3,所述叠螺形过滤装置包括三排并排分布的叠螺主体21,以及支撑叠螺主体的底座22,底座22内设有滤液回收槽,叠螺主体21上设置有若干用于清洗叠螺主体内渗泥的喷头,由附图12可以确定每个叠螺主体上方均设有清洗装置,叠螺主体倾斜并列设置,在叠螺主体21的尾部设置有电机,电机用于驱动螺旋轴旋转,由附图2可知驱动装置设在叠螺主体的左上方,叠螺主体的左下方设有污泥出口,叠螺主体的右下方设有污泥进口。

证据6:申请公布日为201272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600656A的发明专利申请。证据6公开了一种新型高效带式压滤机(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0101]-[0117]段,附图1-8),包括机架1、上滤带驱动辊27、下滤带驱动辊28、上滤带张紧辊25、下滤带张紧辊26、四个主压力辊5-8、三个挤压压力辊9-H、上卸料刮刀39、下卸料刮刀40、布料装置29、上滤带3、下滤带4、上滤带调偏辊30和下滤带调偏辊31,至少一个压力辊是高透水型压力辊,用于在开始压滤时有足够的空间和通道使物料被挤压处的水分流出。

202110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在于:(1)调理剂加药装置为全自动调理剂加药装置,污泥池通过污泥泵将污泥输送至静态混合器,全自动调理剂加药装置出口也与静态混合器相连接,静态混合器将污泥和调理剂混合以后输送至调理装置;(2)脱水机出口通过污泥转输装置将污泥送至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还包括粉体改性剂储存装置和输送装置,所述粉体改性剂储存装置通过输送装置将粉体改性剂加入到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的入口,所述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的出口设置有带式污泥脱水压滤装置。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污泥和絮凝剂充分混合。证据1公开了系统具有自动化运行、自动卸料、节能的特点,为了便于加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调理剂加药装置设置为全自动调理剂加药装置。另外,采用管式静态混合器进行混合是本领域常用的混合方式,当搅拌混合装置不能达到充分混合目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在搅拌混合装置之前增加静态混合器,加药装置与之相连添加药剂后,再输送至采用搅拌混合方式的调理装置内,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添加改性剂。证据2公开了脱水机出口通过污泥转输装置将污泥送至螺旋污泥混合设备,粉体改性剂储存装置通过输送装置将粉体改性剂加入到螺旋污泥混合设备的入口,螺旋污泥混合设备的出口设置有带式污泥脱水压滤装置。而双螺旋混合和单螺旋混合均属于常规螺旋混合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上述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脱水机为叠螺式污泥脱水机或卧螺式离心脱水机。证据1已经公开了脱水机为叠螺式污泥脱水机。证据3公开了卧式离心脱水机,且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污泥脱水。

本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全自动调理剂加药装置的结构。证据3公开了加药装置设置有由隔断分开的配置槽、熟化槽和存储槽,并设置进水管和流量计、出液管、加药泵和控制柜的技术方案。证据4公开了左隔板和右隔板的结构。此外,出液管必然通过加药泵将混合好的液体调理剂与后续的混合器和调理装置进行连接。

本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调理装置的结构。证据1公开了反应混合器3内部设置有搅拌叶片,反应混合器3的入口和出口均设置在反应混合器3的上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将反应混合器3设置为罐体形式的调理罐,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将进口设置在调理罐底部;此外出口必然与后续叠螺式污泥脱水机的进口相连,出口的数量可根据叠螺式脱水机叠螺体的数量而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叠螺式污泥脱水机的结构。证据5给出了叠螺式污泥脱水机设置结构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将该结构用于证据1中,叠螺式污泥脱水机的污泥出口与后续污泥传输装置相连进行下一步脱水步骤,而将滤液槽设置在底座上方属于常规位置选择,为了使脱水机排出滤液,其必然要设置滤液排出口,将滤液排出口设在底座侧面也属于常规位置选择,在滤液槽上方设有将叠螺体围挡起来的挡泥板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本专利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带式污泥脱水设备的结构。在证据6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卸料辊,并对驱动辊、张紧辊、挤水辊和纠偏辊的具体位置和滤带的移动路径进行选择。

本专利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粉体改性剂存储装置的结构。在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将螺旋输送机的出口与2#改性机5相连,如上所述,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属于常规的螺旋混合设备,当采用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时,螺旋输送机的出口当然与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的进口相连接。

本专利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全自动调理剂加药装置、调理装置、脱水机、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带式污泥脱水设备、粉体改性剂存储装置和转输装置可单独由手动控制或由控制器统一控制。证据1公开了隔膜式板框压滤机具有液压装置的一端设置有自控柜,系统具有自动化运行、自动卸料的特点(相当于由控制器统一控制),且在系统运行中,各个装置单独由手动控制或者由控制器统一控制均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污泥脱水系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全自动调理剂加药装置、调理装置、脱水机、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带式污泥脱水设备、粉体改性剂存储装置和转输装置的控制方式。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1公司不服,于2021111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亦具备创造性。(二)即便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中的用左隔板和右隔板将箱体分为溶解槽、熟化槽和储存槽三个区域的附加技术特征亦不容易想到,故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三)即便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证据6未公开权利要求6中限定的挤水辊呈S状分布这一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的获得亦非显而易见,故权利要求6亦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某1公司的诉讼请求。

2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某1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的两个区别技术特征正确。关于该二区别技术特征,证据1虽未记载其为“带式”污泥脱水压滤装置,但使得此类设备可以进行连续工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此类设备的一个常规需求,将证据1中的污泥脱水压滤装置具体限定为“带式”污泥脱水压滤装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证据1已公开调理剂加药装置及污泥混合设备,因二者均属于上位概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如果想让证据1的技术方案可具体实施,其必然需要对调理剂加药装置及污泥混合设备的具体类型进行选择。在“全自动”调理剂加药装置以及“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均属于常规类型的情况下,基于具体需求,尤其是基于实现连续工作这一技术效果的追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上述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本专利权利要求1只是在证据1所述混合步骤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静态混合器这一混合步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想到采用静态混合器以增加混合时间,从而提高混合效率,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据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亦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3公开了相当于权利要求3所述溶解槽、熟化槽和储存槽的三个区域,证据4也公开了与权利要求3中的左隔板和右隔板的结构相同的技术特征,且产生的技术效果也基本相同,故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6所公开,证据6的附图标记910为挤水辊,呈S状分布,故本专利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郑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1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被诉决定;2.撤销一审判决;3.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1.权利要求1中的调理剂加药装置为全自动的装置,证据1中的加药装置未公开全自动;2.权利要求1中将污泥与调理剂通过静态混合器进行混合,证据1未公开静态混合器;3.权利要求1中采用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对脱水后的污泥和粉体改性剂进行混合,从而对污泥进行化学改性和破壁处理,证据1中是通过污泥比阻调理装置进行破壁处理;4.权利要求1中所述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的出口设置有带式污泥脱水压滤装置,证据1中是采用隔膜式板框压滤机进行脱水(间歇式的作业)。因此,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对本专利与证据1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有误,且据此确定的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正确。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为如何实现污泥池一体化连续深度脱水,并优化工艺路线,使得设备紧凑,处理后的污泥含水率更低,脱水效果更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证据1、证据2中获得相关的技术启示,从而将证据1与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起来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属于要素省略的发明。首先,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的三套加药装置,通过采用全自动的方式仅设置一套调理剂加药装置即可满足需求,属于要素省略的发明。其次,被诉决定认定静态混合器属于公知常识缺少证据支持。污泥中有很多杂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认为污泥容易堵塞静态混合器的偏见,不会将静态混合器应用于污泥脱水领域。再次,证据2仅公开了单螺旋混合设备,双螺旋混合设备不属于本领域常用设备,可以根据使用场景进行选择,证据1属于间歇式生产,需要提前对污泥改性备用,选用了污泥比阻调理罐和污泥反应罐,无法使用双螺旋混合设备,二者不具有结合启示。最后,证据1和证据2的工艺中均添加了铁盐,降低了污泥粘度,使用带式压滤机会从滤带的缝隙中漏泥,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使用证据2中的带式压滤机替换证据1中的板框式压滤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无需添加铁盐,属于要素省略的发明。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现了污泥深度脱水的连续作业,操作简单且效率高,可24小时持续工作,有效保证了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污泥深度脱水。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并且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全自动调理剂加药装置的具体结构,证据3和证据4不属于同一领域,不具有技术启示,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挤水辊呈S状分布,减少了挤压辊,属于要素省略的发明,证据6未公开该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二)本专利获得了商业成功。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公司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某1公司提交书面现场勘验申请,请求至陕西省宝鸡市某某污水处理厂对本专利产品进行现场勘验。本院经审查,本案为行政案件,对于本专利创造性的评价以本专利文本为准。经开庭审理,对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的理解也不存在歧义,申请勘验的产品与本专利文本载明的技术特征是否一致也无法确认,故无现场勘验的必要,本院对此不予准许。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二审庭审中,某1公司认可被诉决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主张被诉决定遗漏了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设置有证据1未公开的静态混合器;(2)本专利设置有证据1未公开的带式污泥脱水压滤装置。某1公司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24578基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而具备创造性,另主张因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在案证据公开也使得权利要求36具备创造性。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专利申请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10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61日)之前,故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进步”,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首先是要正确识别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并据此确定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关键是要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比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这种启示,会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某些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普遍应用的有限手段,则通常应认定其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一般不足以使相关专利或专利申请具备创造性。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1.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调理剂加药装置为全自动调理剂加药装置,污泥池通过污泥泵将污泥输送至静态混合器,全自动调理剂加药装置出口也与静态混合器相连接,静态混合器将污泥和调理剂混合以后输送至调理装置;(2)脱水机出口通过污泥转输装置将污泥送至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还包括粉体改性剂储存装置和输送装置,所述粉体改性剂储存装置通过输送装置将粉体改性剂加入到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的入口,所述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的出口设置有带式污泥脱水压滤装置。某1公司认可被诉决定已经认定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诉主张被诉决定遗漏了静态混合器和带式污泥脱水压滤装置相关的技术特征。本院经审查,某1公司主张被诉决定遗漏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包含在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中,被诉决定不存在某1公司所述的遗漏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形,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被诉决定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污泥和絮凝剂充分混合;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添加改性剂。某1公司主张被诉决定的上述认定有误,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为如何实现污泥池一体化连续深度脱水,并优化工艺路线,使得设备紧凑,处理后的污泥含水率更低,脱水效果更好。对此本院认为,在创造性判断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要在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说明书后,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因素来确定。被诉决定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2)不同的作用和功能从而认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和常规判断,并无不当。某1公司的相关主张脱离了区别技术特征(1)(2)的作用和功能,例如静态混合器设备的添加系增加了设备,并非使得设备紧凑,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没有相关记载,故某1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缺少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某1公司主张权利要求1中的全自动调理剂加药装置、静态混合器、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带式污泥脱水压滤装置相关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所公开。具体而言,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全自动调理剂加药装置,证据1仅公开了调理剂加药装置,未公开将该装置设置为全自动。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静态混合器,被诉决定认定静态混合器属于公知常识缺少证据支持。且污泥中有很多杂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认为污泥容易堵塞静态混合器的偏见,不会将静态混合器应用于污泥脱水领域。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证据2仅公开了单螺旋混合设备,双螺旋混合设备不属于本领域常用设备,是根据使用场景进行选择,证据1属于间歇式生产,需要提前对污泥改性备用,选用了污泥比阻调理罐和污泥反应罐,无法使用双螺旋混合设备,二者不具有结合启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带式污泥脱水压滤装置,证据1和证据2的工艺中均添加了铁盐,降低了污泥粘度,使用带式压滤装置会从滤带的缝隙中漏泥,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使用证据2中的带式压滤装置替换证据1中的板框式压滤装置,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无需添加铁盐,属于要素省略的发明。对此本院认为,关于全自动调理剂加药装置,证据1已经公开了调理剂加药装置,某1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且证据1说明书发明内容及有益效果中均载明了该系统具有自动化运行、自动卸料、节能的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发明目的能够想到将调理剂加药装置设置为全自动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关于静态混合器,属于多个领域的常用装置,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常用的混合方式,为了更好地将污泥和调理剂进行混合,增加静态混合器这一装置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相应地,静态混合器的设置位置及连接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效果可以预期。至于某1公司所称本领域对使用静态混合器存在技术偏见,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证据2公开的脱水污泥二次深度脱水装置中包含有螺旋污泥混合设备,虽然公开的是单螺旋污泥混合设备,但是单螺旋污泥混合设备和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均属于常规的螺旋混合方式,某1公司虽然不认可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系本领域的常用设备,但认可其是可以根据使用场景进行选择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更好的进行混合进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双螺旋污泥混合设备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关于带式污泥脱水压滤装置,某1公司认可其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设备,证据2也公开了带式污泥脱水压滤装置,证据1和证据2的调理剂均添加了铁盐,在证据2采用了带式污泥脱水压滤装置的情况下,将该装置结合到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并不存在某1公司所述的结合障碍,且本专利并未限定粉体改性剂的成分,无法确认改性剂中是否添加了铁盐。综上,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无不当。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8是否具备创造性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4578是否具备创造性。某1公司二审诉讼中认可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系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而具备创造性,本院经审查,被诉决定对上述从属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认定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否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系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全自动调理剂加药装置的结构,某1公司主张证据3和证据4不属于同一领域,不具有结合启示。本院经审查,本专利的全自动调理剂加药装置主要包括了溶解槽、熟化槽和储存槽三个区域及相应的结构,证据3已经公开了上述三个区域,证据4公开了区分中和箱、混合箱、絮凝箱的由左右隔板结构形成的溢流结构,即公开了与本专利相同的由两块竖直平行设置的隔板高度小于箱体高度的左、右隔板组成的隔断,且与本专利的隔断解决的技术问题一致,均是用于区分不同的功能区域。证据4的上述技术特征可以用于解决权利要求3与证据3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存在结合启示,故某1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是否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系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带式污泥脱水设备的具体结构。某1公司上诉主张证据6未公开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呈S状分布的挤水辊。对此本院认为,证据6公开了一种带式压滤机的具体结构,某1公司对证据6公开了权利要求6除S状挤水辊以外的其他结构未提异议,本院经审查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关于S状挤水辊,根据证据6的附图1可知,滤带在通过主压力辊和挤压压力辊时呈S型路径,辊之间呈S状分布,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6相关的技术特征,某1公司关于权利要求6的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

此外,某1公司还主张本专利取得了商业成功。对此本院认为,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是判断专利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之一。当专利权人主张其专利获得了商业上的成功时,一般应当审查:其一,相关证据能否证明与本专利对应的技术方案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其二,该商业上的成功是否源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技术特征,而非其他因素所导致。相应地,必须对本专利取得商业成功的原因进行分析,排除销售策略或广告宣传等非技术因素以及非区别技术特征因素对本专利取得商业成功的影响。只有商业成功的取得与区别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才有可能证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从而认定其具备创造性。如果不坚持这一标准,将有可能使产品所实施的全部技术方案都不加区分地因商业上的成功而视为具备创造性,显然并不合理。本案中,一方面,某1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专利取得了商业成功,其声称在无效阶段未被采纳的证据也只能说明其具有多个产品应用案例,但有多个产品应用案例并不等同于商业上的成功;另一方面,某1公司主张商业成功依据的事实更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商业上的成功是由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相比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技术特征所导致。故某1公司主张商业上的成功可以证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某1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郑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晓军

审 判 员 毛 涵

审 判 员 米 于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靳 毅

法官助理 胡嘉辉

书 记 员 王芷馨